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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 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 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 负责本院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

  ● 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本院人员以及本院的监察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 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信仰法治。

  ● 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1.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负责诉前财产保全、申诉、再审申请案件、管辖权请示案件、不予受理案件等程序性案件的审查;负责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和司法辅助事务的集约管理;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调对接工作;负责涉诉信访事宜。

  2.刑事审判庭。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犯罪预防及法制宣传等工作。

  3.民事审判一庭。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婚姻家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相邻关系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审判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审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4.民事审判二庭(速裁庭)。审判除涉金融、互联网纠纷之外的案情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审判非诉财产保全案件及尚未确定主审法官的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裁决。

  5.民事审判三庭。审判第一审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相关民事案件;审判劳动争议案件。

  6.民事审判四庭。审判除涉金融、互联网以外的其他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7.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审判传统金融及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因互联网产生的纠纷案件。

  8.执行局。负责办理本院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和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事项;负责民事保全裁定的实施;审判涉及行为和标的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监督案件、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9.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审判再审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绩效管理、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负责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督办、案例指导、裁判文书公开;负责综合文字材料、司法调研、司法宣传工作;负责司法改革、司法建议管理工作。

  10.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负责思想政治教育、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表彰、文化建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党建工作;负责本院纪检监察、督查工作。

  11.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负责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本院保密、印章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院信息化工作。

  12.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安保、押解、值庭、支持审判执行等司法警务工作。

  13.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人民法庭。审判辖区内应当由人民法庭审判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和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深圳市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指导辖区内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