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4刑更2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4刑更28号

  罪犯杨萌萌,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90041260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孟寺镇西店村6号,住本市福田区益田村120栋7A。

  2024年11月13日,本院以(2024)粤0304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杨萌萌犯非法经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宣判后,罪犯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本案已于2024年11月26日生效。在交付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杨萌萌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1月28日杨萌萌以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婴儿出生证明等相关医学检查材料。本院经初步审查,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于2024年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展开情况核查,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杨萌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审查查明,经向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核查,罪犯杨萌萌于2024年11月6日17时03分在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分娩一名女婴,出生医学证明编号:X440853456,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杨萌萌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杨萌萌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120栋7A,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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