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4刑更4号
罪犯王喆,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晋庄镇,暂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
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4)粤0304刑初12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喆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王喆提出其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后期)等严重疾病,并提交了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福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相关医学检查材料。本院经初步审查,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于3月20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王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审查查明,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王喆所患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上消化道出血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项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王喆所患严重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项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需要保外就医,且其有固定住所,其妻子杨晓敏可作为其社区矫正的保证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喆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王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二O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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