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4刑更25号
罪犯李春明,曾用名李迅,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铁丝堂镇,居住地深圳市龙华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敲诈勒索,于2016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诈骗,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诈骗,于2020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8月9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4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于2025年6月14日被收监执行,2025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3月10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9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25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25)粤0304刑初76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春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对罪犯李春明收监执行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于2025年11月28日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以李春明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决定暂不予收押。同日,李春明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以患有肾衰竭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病历材料。
经本院委托组织诊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中心根据深圳市中医院对李春明进行病情诊断后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26年3月12日出具(2026)粤03委医字第5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李春明所患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本院收到上述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后,于2026年3月18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后该院复函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李春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查,罪犯李春明现居住于深圳市龙华区。2025年4月30日,罪犯李春明因涉案诈骗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实际执行(羁押)4日。另,罪犯李春明在收监执行中被实际羁押2日。以上羁押日期应予折抵刑期6日。
因罪犯李春明目前所患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春明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地为深圳市龙华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6年3月31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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