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4刑更21号
罪犯陈王茂,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廉江市石城镇。
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2024)粤0304刑初10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王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王茂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陈王茂提出其患有尿毒症、高血压、心功能不全、继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骨化病、慢性贫血等严重疾病,并提交了中山大学附属第八人民医院、东莞仁康医院、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遂溪养可肾析血液透析中心相关医学检查材料。本院经初步审查,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于10月12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陈王茂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审查查明,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陈王茂所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系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陈王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其有固定住所,其妻子周洪娣可作为其社区矫正的保证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王茂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陈王茂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廉江市。
二O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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