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4刑更8号
罪犯唐淼,女,199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黄沅村瓦岗冲村民组18号。
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作出了(2025)粤0304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唐淼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唐淼于2025年5月14日以其正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检查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该院于2025年5月28日出具深福检暂征函[2025]8号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唐淼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审查查明,罪犯唐淼因本案,于2025年2月24日主动到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新市渡派出所投案,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处于哺乳期,当日被取保候审,应予折抵刑期一日。
因罪犯唐淼目前系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唐淼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唐淼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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