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4刑更9号
罪犯余婷,女,200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五龙井村五组。
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作出了(2025)粤0304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余婷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余婷于2025年6月4日提出,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
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6月18日出具深福检暂征函〔2025〕10号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余婷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审查查明,罪犯余婷现居住于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尾东村。罪犯余婷因本案于2024年8月12日主动投案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应予折抵刑期1日。
本院认为,罪犯余婷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亦未发现对罪犯余婷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罪犯余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余婷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余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