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束慧慧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4刑更7号


  罪犯束慧慧,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暂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粤0304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束慧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本院对罪犯束慧慧宣判后,其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粤03刑终58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束慧慧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束慧慧于2025年4月15日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交证明怀孕的医学检查材料。本院经初步审查,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于4月18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束慧慧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审查查明,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束慧慧系怀孕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束慧慧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束慧慧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束慧慧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二O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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