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304刑初689号
本院受理的(2024)粤0304刑初689号被告人耿延超、朱建洲、林彬、李雪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耿延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朱建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林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李雪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冻结在案赃款及退赃款项依法按比例发还给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耿延超、朱建洲、林彬、李雪华违法所得,追缴后依法按比例发还给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耿延超继续向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退赔。
上述案件目前仍在上诉期内,判决暂未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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