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4刑初829号
(2024)粤0304刑初360号
(2024)粤0304刑初923号
本院受理的(2023)粤0304刑初829号被告人王成林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2024)粤0304刑初360号被告人童虎、刘涛、魏百臻、牛青、伍月芳、宋爽、童光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4)粤0304刑初923号被告人张红英、尧丽芬、彭君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2023)粤0304刑初829号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人王成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三十万元。
二、冻结在案及退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分别发还有本金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在案扣押车辆变价后按上述同等原则发还;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并按上述原则发还;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成林继续退赔。查封在案房产作为财产线索移送执行机关。
(2024)粤0304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人童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魏百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牛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伍月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六、被告人宋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七、被告人童光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八、被告人已退缴至专案账户的款项,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相关被告人剩余违法所得部分,依法继续追缴(以查明的各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为限,之前已退还的及有证据证实已返还投资人的可予以扣除)并按上述原则发还。
(2024)粤0304刑初923号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人张红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尧丽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彭君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已退缴至专案账户的款项,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相关被告人剩余违法所得部分,依法继续追缴(以查明的各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为限,之前已退还的及有证据证实已返还投资人的可予以扣除)并按上述原则发还。
以上各案目前仍在上诉期内,判决暂未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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