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胜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4刑更32号

       罪犯陈胜斌,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召市镇。

       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以(2024)粤0304刑初10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胜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2024)湘3130刑初152号剜事判决书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宣判后,陈胜斌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本案已于2024年9月24日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胜斌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陈胜斌提出其患有难治性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现每周进行三次血液透析,并提交了龙山县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相关医学检查材料。本院 经初步审查,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于2025年3月3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组织诊断,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陈胜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审查查明,根据(2025)粤03技诊字033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陈胜斌所患慢性肾脏病CKD5期、维持性血液透析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陈胜斌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需要保外就医,且其有固定住所,其妻子吴小芳可作为其社区矫正的保证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胜斌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陈胜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5年8月11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O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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