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4刑更1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4刑更11号

  罪犯陈冲,女,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东港乡,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

  2022年7月13日,本院以(2022)粤0304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陈冲犯组织卖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宣判后,罪犯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本案已于2022年8月1日生效。在交付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罪犯陈冲曾因怀孕于2022年11月28日、2024年6月6日二次被本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至2025年6月19日止。现陈冲再次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6月20日,陈冲再次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交了证明怀孕的医学检查材料。本院经初步审查,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于6月26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陈冲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审查查明,经深圳市人民医院诊断及法医专家会诊审查,罪犯陈冲为宫内妊娠,单活胎,孕龄约21周3天,系怀孕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陈冲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冲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5年8月28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O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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