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304刑初1272号
本院受理的(2024)粤0304刑初1272号被告人肖晶、刘益嘉、熊建良、苏永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肖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益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熊建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苏永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公安机关已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甄别、变价后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本案其他违法所得,追缴后依法发还给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经追缴后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肖晶继续退赔并按比例原则发还,被告人刘益嘉、熊建良、苏永新在各自违法所得数额范围内继续退赔。
上述案件目前仍在上诉期内,判决暂未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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