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4刑初1114号宣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3)粤0304刑初1114号

  本院受理的被告人黄晓芳、朱晓梅、彭炜玲、李逸、黄剑飞、兰靖、兰靖、李胜、廖映环、郭阳、贠立洲、陈伟、肖逸杰、张佩民、欧晓涛、张静、钱奎新、徐华蔚、尹红艳、蔡妙云、文丽芬、吴弯弯、杨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黄晓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朱晓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彭炜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李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被告人黄剑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六、被告人兰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七、被告人何文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八、被告人李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九、被告人廖映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被告人郭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十一、被告人贠立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陈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十三、被告人肖逸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张佩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十五、被告人欧晓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十六、被告人张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十七、被告人钱奎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八、被告人徐华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九、被告人尹红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十、被告人蔡妙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文丽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十二、被告人吴弯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十三、被告人杨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十四、被告人已退缴至专案账户的款项,依法按比例发还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剩余违法所得。

  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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