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植物租赁、养护和绿地管养服务项目的自行采购公告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项目名称:植物租赁、养护和绿地管养服务

公开的信息

一、项目概况

(一)采购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采购内容:提供植物租赁、养护和绿地管养服务。

(三)预算价:采购总预算289308元。

(四)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00%

 

二、报价单位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价,不接受分包与转包。


三、需求说明

(一)服务范围

院内所有办公和审判区域(包括法院本部大楼、涉诉来访接待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梅林法庭、沙头法庭、知本大厦101A、102、2层、3层、长平商务大厦商业三层等场所,均在福田区),植物租赁、养护和绿地管养,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

(二)服务标准

每个办公室(2株大的植物、每名干警1盆小的桌面植物摆放),院领导办公室、会议室、公共区域按实际需要数量摆放绿植和花盆,每株植物必须套瓷盆。以上花木进行日常护理、每周两次的浇水养护,四楼花园、楼顶花园、绿植景观(含诉讼服务中心绿植墙),每隔一天浇水养护、施肥三十天一次、十五天至三十天花卉更换一次。

(三)植物品种

提供的植物高度不小于40cm(含盆),大盆植物不少于1100盆、小盆绿植不少于1800盆。

(四)需于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符合节日氛围的鲜花服务,具体数量、规格以采购人通知为准(不超过现有工会女性成员数量)。针对采购人重要接待活动、重大节日等特殊场景,需提供绿植摆放服务,价格标准参照深圳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配置。


费用要求支付方式

本项目为长期项目,本次采购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到期前,需对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续签下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采购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资金预算及有关管理规定决定是否续签。


、保密要求

供应商无条件遵守采购人关于保守工作秘密的规定,出具《承诺书》承诺遵守,并签订有关保密协议,如违反,则无条件解除服务合同,并由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报名

即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下午18:00接受报名登记,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法院608 B室。联系人:谢先生,18128823925。报名时须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密封):

(一)报价单位简介、概况、资质证明材料及加盖公章的《供应商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函原件;

(三)报价(不得超预算金额,否则为无效报价)及方案,需列出每种绿植品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图片,总计金额即为报价金额(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微调,总价不超过成交金额);

(四)关于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如发现承诺不实,将按违反诚信原则处理);

(五)其他响应采购需求的材料(带★的内容为报价单位须着重响应的内容,可以承诺书或其他书面材料方式在报价时一并展示,成交后作为合同义务内容);

(六)报价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如:同类业绩材料、荣誉奖项证明、信用情况等)。


七、相关事宜

(一)本文件所涉及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

(二)采购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三)满足三家以上报价,采购人将组织内部评审,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该结果予以公示(为期三个工作日);

(四)如需现场商洽及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房工,18138819305;

(五)违约责任。

经采购结果公示后,若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无故放弃中选供应资格或存在其他违反采购诚信行为的,将列入采购人采购黑名单,今后不予接受任何自行采购供应,同时视情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联系人:宋小姐

联系电话:0755-21981909

公告日期: 2026年1月15

备注: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所列示的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购买主体应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购买服务结果产生5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公告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但以下项目除外:
1.《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所规定的项目;
2.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项目;
3.已经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集中采购项目和自行采购项目(该类项目遵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告)。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