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4刑更22号罪犯杨萌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304刑更22号

  罪犯杨萌萌,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孟寺镇西店村6号,住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120栋7A。

  2024年11月13日,本院以(2024)粤0304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杨萌萌犯非法经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4年11月15日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本案已于2024年11月26日生效。在交付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罪犯杨萌萌以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婴儿出生证明等相关医学检查材料。经核实后,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止。现杨萌萌再次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1月19日,杨萌萌再次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交了证明怀孕的医学检查材料。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于2025年12月3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杨萌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审查查明,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及法医专家会诊审查,罪犯杨萌萌为宫内妊娠,单活胎,孕龄约10周1天,系怀孕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杨萌萌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杨萌萌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6年1月19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O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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