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304刑初1360号
本院受理的(2024)粤0304刑初1360号被告人李军平、谭新超、张勤英、陈利红、喻晓平、刘国萍、连容平、帅美红、刘军艳、章幼姣、魏惠琴、赖丽玲、江大林、阮克境、李婵、凌娟、吕飞娟、周芳如、顾领清、罗雪銮、林艺、赖小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谭新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利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刘军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刘国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被告人李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六、被告人李军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七、被告人章幼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八、被告人赖小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九、被告人阮克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十、被告人喻晓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十一、被告人凌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张勤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魏惠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吕飞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五、被告人赖丽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六、被告人林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七、被告人江大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十八、被告人帅美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十九、被告人连容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十、被告人罗雪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周芳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十二、被告人顾领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十三、追缴涉案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违法所得数额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