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4刑初1360号宣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4)粤0304刑初1360号


  本院受理的(2024)粤0304刑初1360号被告人李军平、谭新超、张勤英、陈利红、喻晓平、刘国萍、连容平、帅美红、刘军艳、章幼姣、魏惠琴、赖丽玲、江大林、阮克境、李婵、凌娟、吕飞娟、周芳如、顾领清、罗雪銮、林艺、赖小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谭新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利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刘军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刘国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被告人李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六、被告人李军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七、被告人章幼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八、被告人赖小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九、被告人阮克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十、被告人喻晓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十一、被告人凌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张勤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魏惠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吕飞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五、被告人赖丽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六、被告人林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七、被告人江大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十八、被告人帅美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十九、被告人连容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十、被告人罗雪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周芳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十二、被告人顾领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十三、追缴涉案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违法所得数额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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