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304刑初1040号
本院受理的(2024)粤0304刑初1040号被告人万义鹏、文宗财、牟江凤、韩景垚、吴忠、赵露、张某江、向梦香、何某霖涉嫌集资诈骗罪;王某、李某、杨某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万义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文宗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牟江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韩景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吴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六、被告人赵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七、被告人向梦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八、被告人何某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九、被告人张某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十、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一、被告人杨某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二、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三、侦查机关查冻及移送的涉案银行账户内资金及各被告人退缴在案款项,按比例依法发还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扣押在案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扣在案各被告人所持手机,依法发还各被告人。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并按上述原则依法发还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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