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304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6)粤0304刑更2号

  罪犯刘标,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饶平县,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8月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了(2025)粤0304刑初10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标于2026年1月6日提出患有严重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检查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2026)粤03委医字第3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标的病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5月9日出具深福检暂征函〔2026〕4号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罪犯刘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对罪犯刘标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罪犯刘标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亦建议本院对罪犯刘标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刘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标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刘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O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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