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304刑初446号
(2026)粤0304刑初413号
本院受理的(2025)粤0304刑初446号被告人廖禄旺、王苗、高艳、黄小彬、吴玉梅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高艳被控洗钱罪;分案(2026)粤0304刑初413号被告人杨秋生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宣判。
现将(2025)粤0304刑初446号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廖禄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高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洗钱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四、被告人黄小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吴玉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六、公安机关已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甄别后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本案其他违法所得,追缴后依法发还给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经追缴后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廖禄旺继续退赔并按比例原则发还,被告人王苗、黄小彬、吴玉梅在各自违法所得数额范围内继续退赔。
七、扣押廖禄旺手机一部、黄小彬手机一部、杨秋生手机二部、王苗手机一部、高艳手机一部、吴玉梅手机一部发还各被告人。
现将(2026)粤0304刑初413号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杨秋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扣押被告人杨秋生手机二部发还杨秋生。
上述案件目前仍在上诉期内,判决暂未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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