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粤0304刑更13号

        

    罪犯李雅雯,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于2026年7月22日作出(2026)粤0304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以李雅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2026年8月4日,李雅雯以其现处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李雅雯在广东省惠州市工作生活,其生产的婴儿生活在四川省南充市,目前其未哺乳自己的婴儿。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病历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询问笔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雅雯现不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雅雯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O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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