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304刑初261号
本院受理的(2025)粤0304刑初261号被告人徐原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徐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杜秋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曾孟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陈金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被告人叶立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六、被告人谢朝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七、被告人刘木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 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八、被告人符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九、被告人赵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被告人彭建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李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陈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唐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四、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公安机关已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甄别、变价后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本案被告人剩余违法所得,追缴后依法发还给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经追缴后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违法所得数额范围内继续退赔并按比例原则发还给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上述案件目前仍在上诉期内,判决暂未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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