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拟对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公示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付款金额 |
付款事由 |
承办法官 |
联系电话 |
(2023)粤0304执32949号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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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利峰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枫、王业文、青岛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诚达混凝土供应链有限公司、海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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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484.85元 |
徽商银行深圳民治支行代领徽商银行深圳分行执行案款 |
叶振传 |
0755-21981227、21981976、21980318 |
(2023)粤0304执恢2635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深圳市美智奶粉有限公司,邵天喜,程功俭 |
李飞 |
100000元 |
预留唯一住房租金 |
叶振传 |
0755-21981227、21981976、21980318 |
(2023)粤0304执23175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黄少中,黄俊华,深圳市骏安运商贸有限公司 |
黄锐培 |
795642.68元 |
退还垫付税费 |
叶振传 |
0755-21981227、21981976、21980318 |
特别提示:
1.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如对发放款项有异议,请与承办法官联系。
2.案款发放廉政监督电话:21981310;
执行局值班电话:21981638、82898907。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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