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拟对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公示
| 案号 | 申请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付款金额 | 付款事由 | 承办法官 | 联系电话 | 
| (2022)粤0304执恢687号 | 深圳市永安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唐艳林 | 毛顺军 
 | 33775.31 | 申请执行人委托公司法人代为收款。 | 庄晓民 | 0755-21981690、21980312 | 
| (2022)粤0304执恢2104号 | 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汤莉、时铭 | 时铭 | 32000 | 付2024年2月至9月生活费、医疗费(一个月4000元),共32000元 | 庄晓民 | 0755-21981690、21980312 | 
| (2023)粤0304执22463号 | 李武标 | 雷红梅、刘卓陇 | 王敏加 | 50328.43 | 付买受人垫付被执行人刘卓陇税费 | 庄晓民 | 0755-21981690 21980312 | 
特别提示:
1.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如对发放款项有异议,请与承办法官联系。
2.案款发放廉政监督电话:21981310;
执行局值班电话:21981638、82898907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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