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法官”“检察官”“警官”
这个“技术调查官”是个什么“官”?
简单来说就是
法官身边的“技术百科全书”
技术调查官借助自身的专业优势
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
为法官提供“技术翻译”
帮助法官作出公正的司法裁判
让案件审理更加高效
福田法院立足于目前民事案件证据保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经过深入的调研和探讨,对如何引入和实行技术调查官制度形成了初步意见,并经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制度文件。
深度解读技术调查官
技术调查官产生的背景
新形势“逼”出新岗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当前的社会分工日益细密,专业化领域的划分尤其在互联网、金融等行业表现得更为强劲。知识产权、互联网和金融等案件往往涉及到很多复杂、前沿的专业问题,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将面临技术性挑战。而法官终究只是法律专家,仅仅依靠自身的知识背景,难以对这些“高精尖”领域的技术事实作出准确和专业的判断。面对新形势,作为辅助法官作出裁判的技术调查官应运而生。在审理知识产权、互联网和金融等涉及专业技术的案件时,适时引入专业技术智力资源的支持,成为公正审判案件的重要措施。
福田法院顺势而为
福田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聚集着众多“高精尖”的技术行业,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不断涌现,典型的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等。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福田法院出台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和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暂行办法》,进一步解决案件中专业技术判断、证据保全取证、电子证据审查等问题,全面提高福田法院案件专业化审理的水平,实现案件公正审判的目标。
引入技术调查官的意义
探索完善电子证据制度
在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探索实施电子证据提交、审查方式改革,由技术调查官在庭前组织电子证据开示程序,解答被告对于电子证据疑惑,确保电子证据作为直接证据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纠纷、互联网和金融纠纷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助推建立专业调查员制度
专业调查员与技术调查官异曲同工,在涉及知识产权、互联网和金融案件中,对于审判过程中技术认定、专业分析的难题,引入具有司法辅助性质的专业调查员,为法官定纷止争提供专业辅助,也是增强法官司法能力的必要之举。
有力落实福田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行动纲要(2018-2020)》
近日福田法院重磅出台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行动纲要(2018-2020)》,提出在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医疗等审判领域建立第三方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咨询专家库,招录、聘请技术调查官,就案件专业问题提供专业咨询、建议意见。
技术调查官的工作机制
技术调查官主要负责解决较为常见的普通技术问题,因此技术调查官在出任资格方面,并不要求是行业内的资深专家,仅需达到行业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即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遇到难以查明的技术事实,可以首先由技术调查官完成该事实的调查,如技术调查官无法完成,则可依照程序通过技术咨询、技术鉴定等方式进行查明。
技术调查官可以成为法官与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咨询专家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将晦涩难懂的技术术语转化成法官可以理解的语言,从而极大地提高技术事实调查的效率。因此,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并非取代技术鉴定机构及咨询专家,而是在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过程中,尽可能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以达到公正、高效、准确地审理专业型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互联网和金融纠纷案件的目的。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技术调查官选任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依法规范本院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和管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机构】
本院由司法辅助中心负责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工作安排、业务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技术调查官职责】
技术调查官,主要职责是协助解决办理案件中专业技术判断、证据保全取证、电子证据审查等问题。
第三条【技术调查官选任条件】
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心健康;
(三)具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应技术职称;
(四)具有3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
第四条【不予选任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
(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其配偶、子女、父母在本院辖区内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
(四)其他具有任职回避等不适合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五条【技术调查官选任方式】
技术调查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选任:
(一)从本院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正式编制人员或聘用人员中选任;
(二)由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向本院推荐,或由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自我推荐,由本院考核后择优选任。
选任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方向,应当根据本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及所涉技术领域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技术调查官的任免】
本院的技术调查官由司法辅助中心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由本院颁发技术调查官聘书。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的任职期限】
技术调查官的任职期限为3年,期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院续聘。
第八条【技术调查官的管理】
本院对聘任技术调查官实行名册管理,技术调查官名册应当载明技术调查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所涉技术领域等内容,并附个人简历。
本院每年对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表现等进行考核,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表现,向司法辅助中心提出相关考核意见。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技术调查官的奖惩、任免等应当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九条【技术调查官的经费保障】
技术调查官完成调查工作后,对参与调查的技术调查官参照本院《调解员补贴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特邀调解员调成一宗普通案件的标准发放补贴。
补贴费用由司法辅助中心技术调查组每月核算一次,经主审法官确认,报司法辅助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条【技术调查官的培训】
本院每年定期组织技术调查官参加相关业务和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技术调查官的退出机制】
技术调查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司法辅助中心应当提请本院院长免除其技术调查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技术调查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诉讼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 被考核为不称职的;
(四)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五)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探索审判机制改革,切实提升法官审理案件时对技术事实的查明能力,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
本院办理涉及专业技术类案件、实施涉及专业技术类证据保全等活动时,可以根据办理需要,申请司法辅助中心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第二条【技术调查官的申请】
法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司法辅助中心提出,并附涉及技术调查事项等必要材料。
第三条【技术调查官的指派】
司法辅助中心在收到法官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根据案件所涉的技术问题,在三日内指派一名熟悉相关专业的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对情况紧急的证据保全,应当于当日内指派。
在上述期限内指派技术调查官确有困难或者本院无相关技术领域技术调查官的,司法辅助中心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法官,另行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条【技术调查官的公示】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来源部分列明其身份和姓名。
第五条【技术调查官的回避】
本院确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后,应当在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前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其对技术调查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六条【技术调查官的职责】
技术调查官根据法官的要求,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明确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
(二)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建议;
(三)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
(四)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
(五)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
(六)必要时,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咨询意见;
(七)完成法官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技术调查官无法履行上述职责,应在接受司法辅助中心指派任务后十日内书面告知司法辅助中心。司法辅助中心另行指派技术调查官。
第七条【技术调查官的权利】
技术调查官在开展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二)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涉、打击报复;
(三)接受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四)获得开展工作的物质条件和便利;
(五)获得表彰与补贴;
(六)辞去技术调查官职务。
第八条【技术调查官的义务】
技术调查官应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本院关于办理案件的各项规章制度。
技术调查官在参与诉讼活动中知悉他人商业秘密、职务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保守秘密。
技术调查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调查过程中借机招揽业务;
(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不正当利益;
(四)不当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院发现技术调查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调查工作,对其提交的技术审查意见不予采纳,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九条【技术调查官的庭审职能】
技术调查官在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时,经法官许可,可以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技术调查官的发问应当围绕案件的有关技术问题展开,并记入有关笔录。
技术调查官的座位设在书记员的左侧。
第十条【技术审查意见的提交】
技术调查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技术审查意见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由技术调查官署名,并交司法辅助中心备案。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应当以现有的科学理论和专业实践为依据,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相关的技术问题,尽可能达到非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程度,必要时可借助图形、声音、视频、模型等技术手段或者进行相关科学实验。技术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
案件主审法官认为没有必要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的,技术调查官可以口头形式说明相关技术问题,由书记员记录附卷。
第十一条 【参与案件评议的方式】
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相关案件的评议。
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应当针对案件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接受法官对技术问题的询问。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技术审查意见应当纳入案件的副卷,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
第十二条【审查意见的功能】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技术调查官意见,没有相反证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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