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屡遭纠缠,人身安全保护令守护“她”权益

女方遭遇分手后的持续纠缠

人身安全保护令期满后

再次面临纠缠骚扰

她该怎么办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张某(男)原系恋爱关系。2022年9月双方分手后,张某便对王某实施长期的纠缠骚扰,频繁发送侮辱短信、深夜拨打电话滋扰,甚至前往王某的工作单位进行恶意投诉。王某不堪其扰,于2024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裁定禁止张某对其实施暴力及骚扰行为。

  然而,在法院作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后,张某故态重萌,非法获取王某新住址并再次实施威胁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向法院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后,再次实施上门骚扰、威胁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终止恋爱关系后纠缠、骚扰妇女的情形,王某面临明确的人身安全现实危险,其提出的二次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结合张某持续纠缠骚扰的主观恶意明显,为有效隔离双方冲突、消除王某的人身安全隐患,法院依法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张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张某以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王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四、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在申请人王某住处、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王某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法院作出二次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持续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经电话回访核实,张某在二次保护令生效期间严格遵守裁定要求,未再对王某实施任何骚扰、威胁行为。截至目前,裁定有效期已届满,张某未再作出对王某的侵权行为,王某的生活恢复安宁。


  鹏法君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恋爱关系终止后的纠缠骚扰行为,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其不仅具有法定的强制约束力,更能通过司法震慑形成长效约束效果。本案中,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期满后侵害行为复发的问题,法院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明确将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持续的纠缠、骚扰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为婚恋关系结束后遭受侵害的妇女提供了清晰、有力的司法救济路径。

  本案中,该裁判既是对受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坚定守护,也是对漠视司法权威、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严厉回击,更清晰地划定了婚恋关系终止后的行为法律底线。同时,本案作出的全方位禁令,不仅禁止直接的身体暴力、接触骚扰等行为,还特别禁止被申请人接近受害人的住所、工作单位等核心生活场域,为受害人构建起物理与心理双重安全屏障,从源头切断骚扰行为的实施途径。从本案实际效果来看,二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形成了强烈的司法震慑,张某在裁定生效期及有效期届满后均未再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充分印证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侵权行为的长效约束作用。

  鹏法君提醒,恋爱关系终止,意味着彼此的生活理应回归边界、各安其行。对于施害者而言,保护令的到期绝非违法行为的“解禁期”,每一次新的侵害都将面临新的法律制裁。而对于受害人,在遭遇保护令失效后的再次侵害时,应当依法及时寻求司法救济,保留好短信、微信记录、视频、报警回执等证据,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司法机关将通过依法裁定、跟踪回访、严格执行等全流程举措,持续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驾护航,坚决守护受害人的安宁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供稿:福田区法院

  作者:童琳琳、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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