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时代民事审判方法改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对司法服务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案件,是新时代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命题。张军院长多次强调,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要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然而,目前在案件量急剧增长的情形下,由于缺乏系统实用的事实查明审判方法,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认定不清,导致案件上诉率、二审发回重审率、被改判率偏高,程序空转,进一步加剧了人案矛盾,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针对民事审判长期以来缺乏科学系统的审判方法,案件事实查明难掣肘裁判质量的问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21年以来依托民事庭审优质化平台,探索以释明权为核心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构建推广“3﹢1”事实查明审判方法。“3﹢1”事实查明审判方法指的是以要件事实理论为基础,从请求权基础固定、争点整理、要件事实证明3个环节,通过法官释明权行使的1个重要程序保障,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有效抗辩,通过当事人攻防系统和法院审判系统的有效对接,保障法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要件审判方法作为衔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桥梁,通过一套相对完整自洽的理论,实现将实体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技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减少司法审判过程中实体法规范适用的混乱,通过裁判思维的规范化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在实践中,民事要件审判方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指导当事人进行攻击防御和为法官指明审判的方向。“3﹢1”事实查明审判方法以固定请求权基础为大前提,以争点整理和要件事实证明为小前提,并以释明权作为全链条程序保障,将法律适用的核心聚焦于案件事实与实体法规范解释的互动和归属,进而关注实体法律要件对案件事实的形塑与裁剪,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指导法官如何分配败诉风险,有利于推动和保障民法典体系化实施,培塑法官回应型司法审判理念,增强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度,实现案件纠纷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当前民事审判事实查明方面存在的问题
课题组对2021年—2023年成都市一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统计梳理,发现案件改发的五大原因依次为:出现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但处理不当;一审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这说明事实查明问题已经是阻碍审判质量提升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围绕固定请求权基础、争点整理和要件事实证明等民事审判中的核心环节,面向成都市基层法院民事法官发放了369份调查问卷,进一步准确分析民事法官在案件事实查明方面的问题,主要为以下三点:
(一)诉讼请求未固定,审理方向不确定
请求权基础固定系确定审判的起点,解决“谁得向谁依据什么请求什么”的问题,固定请求权基础包括明确原告诉请、辨明被告抗辩,按照请求权基础检索方法寻求对其有利的法律规范,解构要件,确定案件审理方向。
调查发现,法官存在未固定诉讼请求的情况,具体体现为:其一,不能准确识别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审判的基础概念,基础概念掌握不清,容易导致法官难以准确识别法律关系,致使审理方向走偏。其二,法官释明意愿较高,但在实际应用上因缺乏方法而持审慎态度,释明运用得不够充分。比如,在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正确、不合理、不明确、不充分时,应向当事人释明调整诉讼请求,法官不知如何通过释明的方式告知当事人调整诉讼请求,致使当事人不能及时调整、明确、完善诉讼请求,导致案件审理重心偏离。
(二)争议焦点未明晰,审理对象多分散
争点整理主要解决“什么是审理焦点”的问题。争点具有多样性、变动性、模糊性以及私权性,法官恰当行使释明权更具难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官为争点整理的主体,但争点的私权性又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这就为在争点整理过程中行使释明权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争点的多样性要求法官在争点整理过程中注重梳理、动态把控模糊争点,这需要适当行使释明权以实现法官与当事人的协同。由此得出,释明权的行使有利于争点整理高效、顺畅地进行。
实务中,法官争点整理方法运用不到位,未能发挥其集中审理焦点的作用:其一,争点整理全程适用比例不高,未能将争点整理贯穿审判全程。争议焦点的范围应随着诉讼流程的推进逐渐缩小,引导当事人充分攻防,实现精准审理。如果不阶段性整理争议焦点,则难以进一步明晰争议焦点,难以聚焦审理对象。其二,缺乏科学的争点整理方法。法官通常按照审判程序或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整理争议焦点,未引导诉辩双方实质参与争点整理,导致争点整理过于宽泛甚至错误,影响审理对象聚焦。
(三)证明责任未释明,案件事实难查清
在要件审判方法的指引下,解决了“当事人诉什么”“法官审什么”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当事人怎么举证”“法官怎么认证”的问题。所以,争点整理结束后,法官即应以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为核心,组织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运用证据规则,对要件事实开展证明活动。
但审判中仍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法官释明证明责任分配不到位。在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时,法官存在未释明、释明不充分或释明不当等问题,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举证辩论权利。其二,不能准确识别抗辩与否认。准确识别抗辩与否认是法官明确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的基础与前提,识别错误将导致证明责任分配错误,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其三,证据审查不聚焦。法官未能聚焦于审查争议要件事实的直接、间接证据。
三、成都法院“3﹢1”事实查明审判方法的探索
针对上述问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提出“3﹢1”事实查明审判方法,强调法官行使释明权与要件审判法相结合,突出释明权对案件事实查明的程序性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发现案件事实,让裁判结果具有可预见性,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一)释明权保障下的请求权基础固定
1.明确诉讼请求与抗辩主张,搭建当事人攻防体系。一是诉讼请求的固定与释明。在审判阶段,为避免当事人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应在立案时、开庭前、庭审阶段行使释明权,让当事人固定诉讼请求;在审查方法上,应剔除不适当的诉讼请求、引导明确模糊的诉讼请求、提示补充遗漏的诉讼请求,允许备位诉讼请求的主张以及对部分请求作容许性考量等。二是答辩主张的固定与释明。答辩意见是被告进行抗辩或行使抗辩权的基本载体,答辩意见涵盖对诉讼请求和诉讼原因的回应。抗辩的主要目的是排斥、延缓或阻碍对方权利,对要件事实的查明、举证责任的负担至关重要,具体包括:引导尽早答辩、明晰答辩的类型、让答辩特定化。
2.请求权基础规范确定与释明,确定诉争的实体法规范。一是确定请求权基础的具体方法,包括全面检索、分层级检索请求权基础规范,对多元请求权基础规范进行释明以及验证请求权基础规范。二是确定请求权基础的辅助方法,充分运用庭前会议从程序、主体、方式等方面进行确定。
3.请求权基础规范要件分析与释明。一是请求权基础规范要件分解方法,运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分解实体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判断其法律规范性质进而确定证明责任。二是对解构的请求权基础要件进行释明,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完成诉讼请求的审查工作。同时需要注意,对请求权基础的释明不得违反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首先,要框定可能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其次,就请求权基础规范竞合时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再次,当事人明确知晓其不同请求权基础需要承担证明责任时,告知当事人择一行使。如多项法律规范不相互排斥,也可同时作为多重论证理由共同支持其诉请。最后,验证请求权基础规范,即以抗辩权基础规范产生的法律效果检验请求权基础规范。
(二)释明权保障下的争点整理
1.争点识别方法。聚焦规范事实争点,压缩审理范围。一是运用自认规则。引导当事人梳理“肯定”意见,向发表“沉默”意见的当事人释明默示后果,并敦促当事人明确表态,公开“抗辩”认定并确认对请求原因、事实的认可态度。二是聚焦规范事实争点。排除对裁判结果不具有直接性、根据性评价的辅助事实。三是确定核心证据争点。法官应当围绕与要件事实证成的关联性,仅将对要件事实认定存在重大意义的核心证据争议列为争点。
2.争点归纳方法。一是明确争点内容。区分事实性要件与评价性要件,将事实性要件作为最终判断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标的是否成立的标准。二是确定争点归纳标准。争点的归纳应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解释为具体化、特定化的个案要件事实。
3.争点列序方法。一是对不同类型争点从规范出发依次排列,包括诉讼标的争点、法律争点、事实争点、证据争点;二是对同类争点按照同一法律规范下的不同要件层次递进关系排列,具体包括:程序性争点优先于实体法争点,共性争点优先于个性化争点,并行性争点按要件证成难易程度排序。
4.争点协商方法。一是确定协商基础。法官应根据诉讼成本、当事人情况、司法资源等因素考察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意愿,预估协商空间。二是剔除“伪装争点”。法官应当宣示法官心证形成的一般社会观念,帮助当事人理性看待其诉讼策略行为和情绪行为。三是调和次要争点。法官应引导当事人表达对于各争点的重视程度,注重平衡双方的对抗,从而准确识别当事人的次要争点。四是适当开示心证,推动双方协商。法官应注重释明内容的科学性和说服性,使当事人接受与法官心证一致的协商方案。
(三)释明权保障下的要件事实证明
1.法律规范要件识别方法。一是判断权利规范的性质,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在争点整理活动完成后,法官要对争点涉及的规范要件属性进行判断和识别,然后剖析不同要件的性质,明确请求权人承担权利形成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明确对方当事人承担权利妨碍要件、权利消灭要件和权利阻碍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二是善用工作笔记引导攻防,法官在庭审时通过记录各方主张识别权利性质,能够有效判断本证、避免遗漏要件,同时防止要件事实被大量无关证据和事实掩盖。
2.客观证明责任释明方法。一是再次释明权利规范要件,让当事人明晰证明责任风险,全面提供证据。二是辨析否认与抗辩,区分本证与反证,督促当事人及时、有效提交证据、引导竭尽证明资源、准确分配证明责任。三是避免遗漏事实主张。适时归纳当事人主张事实以及识别其对应的法律规范性质,避免遗漏主要事实。
3.组织引导证据攻防的方法。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完成之后,法官应组织引导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促使双方积极主动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具体做法包括:督促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促使当事人提交有效证据,引导当事人竭尽证明资源,告知证据提交责任。
4.临时心证公开方法。法官通过适时的心证公开,指导当事人举证,澄清不清楚举证,排除不适当举证,启发进一步举证,以充分查清要件事实,实现攻击防御武器的平等。具体包括:本证完成后的临时心证公开,提示对方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反证不力的风险;反证结束后公开心证结果,并提示对方当事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否转移,是否需要补强本证;证明妨害情形下的心证公开,提示当事人是否申请排除妨害。
5.客观证明责任适用方法。当事人围绕争议要件事实穷尽证据资料后,法官应公开最终的心证结果,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则按照客观证明责任分配败诉风险。但应注意下列几点:谦抑适用客观证明责任;判决理由撰写要区分败诉原因,即区分属于纯粹事实认定的问题,还是运用证明责任规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法官还要注意裁判文书认定的客观证明责任应与庭审一致,避免“突袭裁判”。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南民族大学联合课题组,主持人:杨诚、周洪波;课题组成员:杨咏梅、黄小华、杜玉兰、陈进梅、刘韵、胡盼、纪福和、彭奕翙、郭雅丽、彭滢、刘茜希、陆璐、钱力、黎星、丁启明、何娇娇、涂良晨、林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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