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系统化思维优化虚假诉讼治理机制

  虚假诉讼,一般是指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不法行为。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基础上,单独或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文件,初步构建起覆盖诉前、诉中、诉后各环节的虚假诉讼治理机制。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仍然时有发生,对其治理尚未达到理想状况。笔者认为,通过系统化思维,构建“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监督”的全链条治理机制,对于加强虚假诉讼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一、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危害

  虚假诉讼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可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利益驱动下的道德失范。虚假诉讼是市场主体逐利本能不当延伸到司法活动中的直接体现,在利益驱动下虚假诉讼成为一些市场主体追逐不当利益的“快捷方式”。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行为人通过虚增债务金额、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将50万元借款“包装”成500万元债务;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当事人串通虚构优先受偿权,导致真实债权人权益受损。类似上述道德失范行为在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极易滋生,尤其是行为人以为可能获益远高于违法成本时,提起虚假诉讼成为捷径。

  第二,诉讼模式和调解制度被不当利用。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的中立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或者某些情况下为当事双方恶意串通或单方虚构案件事实提供了客观“便利”,当事人有机会利用诉讼模式的运行机理,采取多种手段打破原告、被告双方对立均衡的结构,达到虚假诉讼的非法目的。另外,部分当事人利用调解制度故意设置调解陷阱,使人防不胜防。不仅如此,有的法官在调解中追求快速结案,在查明事实时过于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未能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充分审查,也为虚假诉讼乘虚而入创造了条件。

  第三,审查机制存在不足之处。受多种因素影响,现有审查机制难以有效规制虚假诉讼。例如,在立案阶段,形式审查难以穿透精心设计的虚假材料;在庭审阶段,虚假诉讼双方往往进行“默契表演”,出现被告主动自认不利事实的情形。

  虚假诉讼的影响十分恶劣,既会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伤害,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冲击,还会直接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诸多危害,要求我们必须予以重视并严格规制。

  二、虚假诉讼的治理困境

  在诉前阶段,立案审查主要对管辖、诉讼主体适格性、案由、标的、调解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形式判断,不会深入审查是否涉嫌虚假诉讼,仅靠当事人自觉难以有效拦截虚假诉讼。

  在诉中阶段,对虚假诉讼的识别、调查、认定等存在资源有限、能力不足等问题,启动审查较难。即便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启动审查程序,但在缺少证据、受害方缺席、对方当事人自认、双方当事人主张调解等情况下,通常也较难认定虚假诉讼行为成立。

  在诉后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等均可为案外受害人提供救济路径,但实践中上述方式并未完全发挥作用。检察机关多以其他刑事犯罪或当事人申诉为案件发现机制,监督效果也并不乐观。

  三、虚假诉讼治理机制的系统优化

  面对虚假诉讼识别与防治存在较多困难的客观现实,构建“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监督”的全链条治理机制,通过系统化思维实现对虚假诉讼的全流程治理,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激活多元规制主体。虚假诉讼防治是一项复杂工程,既需要法院主动作为,也离不开各方协同配合。要考虑充分激发私权利主体的自主性,调动公权力主体的积极性,使多元主体在虚假诉讼的防治中形成配合与互补。二是妥善布置规制节点。诉讼作为历时较长的程序性活动,存在着多个关键时间节点,这些节点都是防治虚假诉讼的切入口。要以最大化规制效果为目标,设置最适合各主体发挥作用的时间节点。三是综合多种规制方式。目前识别与治理虚假诉讼的手段已较为丰富,但尚未完全起到预期作用。对此,要注重改善事前、事中、事后防治措施的实际效果,综合预防、引导、制止、惩戒等多种措施间的关系,以发挥整体效用。

  在具体举措方面,可考虑采取如下多重措施,优化虚假诉讼治理的多阶层规制机制。第一,激发当事人的自觉意识。在当事人起诉时,可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使当事人认识到违反真实诉讼义务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河南法院就在“诉讼风险提示书”中告知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第二,立案阶段的初步筛查。在立案阶段,应对部分虚假诉讼集中发生的领域如民间借贷纠纷、离婚财产分割、企业破产债权申报等给予高度关注。可重点关注案件类型与当事人关系的异常性,如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企业关系或短期内频繁诉讼,以及证据材料是否存在明显的形式异常,如借款合同无实际转账记录,或大额现金支付无凭证,证据形成时间与诉讼时间矛盾等。若发现存在异常,可标记诉讼风险并进行核实,尽量避免将问题案件转给承办法官。

  第三,审理阶段的深度审查。案件审理阶段是发现和治理虚假诉讼的关键场域,在此阶段应注意强化对证据的实质审查。例如,可对“自认”规则的适用进行限制,要求当事人对关键事实提供充分证据;对“孤证”“间接证据”进行交叉验证,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辅助证据;对专业性证据如鉴定报告、审计结论等引入第三方复核机制。同时,庭审中还要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行为,关注当事人陈述是否存在时间线矛盾、细节模糊等异常,并对共同申请延期举证、共同要求调解等“默契”行为保持警惕。另外,在发现涉嫌虚假诉讼时,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参诉建议,由检察机关开展诉中监督,凝聚法、检合力将事后纠错转变为事中监测。

  第四,提升诉后检察监督质效。检察机关可探索建立针对虚假诉讼的常态化监督机制,通过完善线索发现机制、增加主动监督手段、细化检察监督标准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职能。

  第五,推动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可通过加强诉讼诚信教育,提高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当事人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同时,可建立诚信档案或失信惩戒机制,降低违法行为人的信用评价。例如,河南法院建立了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定期汇总、更新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人名单,并在审判流程系统中同步,以及时提示案件风险。另外,还可针对逃废债、恶意侵权等类型的虚假诉讼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遏制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

  总之,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通过加强事前预防、强化司法审查、完善监督机制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等多方面举措,可以提高法院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打击能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随着相关规则的不断完善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深度应用,虚假诉讼的生存空间必将进一步被压缩,诉讼氛围亦将得到长效净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琦 吴昂,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