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重罚”的法律规制与司法纠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部分执法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行为施加与其过错程度、社会危害性不匹配的严厉处罚,这种执法模式不仅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更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生存空间造成挤压,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如何优化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小过重罚”对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

  削弱市场主体的安全感与预期性。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明确的规则保障市场主体的稳定预期。当前部分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处罚、轻容错”倾向,若企业因轻微程序瑕疵或非主观过错被处以高额罚款或停业整顿等重罚,将导致企业陷入“动辄得咎”的恐慌,对市场主体安全感与预期性造成损害。

  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与制度性摩擦。高额罚款将直接抽离企业的流动资金,而后续整改往往需额外支出,易陷入“反复整改——反复被查”的恶性循环。制度性损耗的隐性成本源于执法标准模糊,有时甚至超过显性税费负担。这种非生产性消耗与“放管服”改革倡导的“降本增效”目标背道而驰,迫使市场经营主体在制度缝隙中承担额外交易成本。

  抑制市场创新活力和灵活性。新兴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常伴随规则模糊地带,若监管部门对探索性失误采取“一刀切”式重罚,将阻碍企业试错迭代。当市场经营主体担心因小失误而受到重罚时,不敢轻易尝试新的商业模式和营销策略,将资源从生产经营转向“规避监管”,从而减少市场交易的活跃度,降低市场的灵活性。

  “小过重罚”法治层面的剖析与反思

  违反“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准则之一,其核心要求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小过重罚”的执法逻辑,以高额罚款、顶格处罚等简单化手段应对轻微或程序性违规,不仅直接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更从法律权威、市场秩序、政企关系三个层面产生系统性危害。

  背离“比例原则”的法治精神。“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重约束,即手段与目的相匹配、对公民权利限制最小化、执法成本与公共利益保护相均衡。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行政手段的“最小侵害性”,对于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应优先适用警示、限期整改等柔性措施。而“小过重罚”的执法模式,以严苛处罚替代教育引导、以经济惩戒覆盖实质整改,本质上是对比例原则的全面背离,不仅侵蚀法治精神,更易引发行政权力寻租等系统性风险。

  侵蚀“信赖保护”的政商关系基础。“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得随意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合法利益。企业基于对政府政策和执法行为的合理预期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而“小过重罚”使得企业无法准确预测政府的反应和处罚力度,让企业产生“制度性陷阱”的认知焦虑,从而降低了企业对政府的信赖度,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

  构建“包容审慎”的法治化治理新模式

  完善“分级分类”处罚标准体系。当前行政处罚领域存在不同违法类型未建立差异化的处罚梯度,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主观状态等要素缺乏量化标准等不足,因此亟须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构建“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处罚模型,明确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的界定标准及对应的处罚梯度。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分级分类标准,针对不同违法级别和类别的企业,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行业特点、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等因素,采取与其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企业的实际表现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和相应的处罚标准。

  建立动态容错纠错机制。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于企业的轻微违规行为,不应简单地一罚了之,而是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和改正机会。需要建立“触发容错——限期整改——信用修复”的全链条闭环,将监管逻辑从“事后惩戒”转向“过程治理”,实现执法刚性与市场包容的动态平衡。制定容错清单,明确哪些轻微违规或失误行为可以触发容错机制,在发现违规行为后,执法部门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动机、后果等因素,判断是否符合容错条件。确认违规行为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期限和标准。优化信用修复的条件、流程和标准,明确失信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后可申请信用修复的具体情形。

  创新多元执法监督模式。传统的执法监督主要依赖于内部审查和上级监督,但这种方式往往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需要创新执法监督机制,引入多元化的监督手段,以确保执法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透明性。应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建立行政处罚合理性评估系统,对执法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对偏离行业平均处罚幅度等异常执法行为发出预警。应建立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委托由法律专家、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和评估。应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重大处罚决定前设置听证程序,建立“人民监督员”随机评议制度,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强化司法纠偏和规则引领。当前,法院对行政处罚的审查多聚焦于程序合法性,对实体合理性的判断常陷入“尊重裁量权”的谦抑误区。统一司法审查标准,明确过罚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执法程序是否合规、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评估处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性相适应,通过对个案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发挥司法裁判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纠正执法偏差。同时,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引导行政机关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明显不当”,哪些行为符合“合理性”要求,为执法部门提供执法指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行政处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推动执法部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预防“小过重罚”现象的发生,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詹安乐;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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