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际问题与解决思路

  当前,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制度合力,提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质效。

  1.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的实际问题。一是多元解纷合力尚未形成。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形成、完善到最终发挥实效,需要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具有调解功能的组织通力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推动。目前,很多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等建立了沟通协作机制,但该类合作主体范围有限,解纷合力尚未形成。

  二是非诉分流、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机制仍不够通畅。一些本该由行政调处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发挥的作用有限。一些法院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有待完善,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以及速裁程序的运用和转化过程仍有优化空间,复杂金融纠纷案件的精细化和专业化办理程度需进一步提高。此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在申请法院确认或出具调解书时,存在拖延的现象。

  三是调解平台和调解队伍建设仍需加强。线上调解平台的功能需要进一步挖掘,线下调解的软硬件设施需要完善。同时,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员队伍以兼职为主,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需要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

  2.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对策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以法院为主导,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法院作为牵头和主导单位,要推动矛盾化解从终端解决向源头防控延伸,畅通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对接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监管政策漏洞或重大风险隐患,可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及时向监管机构反馈意见,共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同时,要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实现诉讼与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解纷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促使纠纷化解方式向社会联动转变,形成多元解纷格局。

  二是进一步完善非诉分流、诉调对接、繁简分流机制。在登记立案前,法院要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告知当事人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处理;对于存在有效仲裁条款的金融合同,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加强对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调解时限,对经当事人同意认可的调解协议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实现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申请强制执行等审判执行工作顺畅衔接。对调解不成的简单金融纠纷,可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或者速裁程序进行分流。对于类型化金融案件,可推广要素式审判模式。对于复杂、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可邀请相关金融行业的专家、学者等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对于群体性金融纠纷案件,可通过示范判决的方式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三是加强平台和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在线纠纷解决规则。探索送达、保全、评估鉴定等诉讼事务的集约管理。推动立案、证据交换、信息查询、缴费退费、单据生成等工作在线进行,切实减少金融审判法官的事务性工作。完善金融纠纷调解设施,强化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软、硬件设施配置,对调解过程录音录像、全程留痕。有条件的法院可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完善在线纠纷解决规则,推广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打造“互联网+调解”的纠纷解决模式,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工作。

  四是加强调解员和审判团队的专业化建设,提高金融纠纷解决能力和水平。分门别类组建调解员专家库,加强对调解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通过庭审观摩、法律讲座、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调解员的纠纷化解能力。加强金融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选拔业务能力强、金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建速裁团队和审判团队。加强与学术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深入开展金融审判的理论研究,为金融审判提供智力支持,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骁;作者单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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