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在某些地区,彩礼逐渐从原本的“民间礼数”异化为“婚姻枷锁”,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多规范并行的裁判路径,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事实认定困难、“情理”与“法理”失衡等问题。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应当构建体系化、系统性的法律适用框架,以保障彩礼纠纷案件统一正确适用法律。
一、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规范
《礼记》有云:“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中的“纳征”,是男女双方婚姻缔结的重要象征,也承载着家庭对新人“琴瑟在御,莫不静好”的美好祝福。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婚恋观念等方面的变化,部分地区彩礼数额水涨船高,攀比之风蔓延,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该类案件的裁判规范,也呈现多层级、渐进式发展的特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以原则性条款,为实践中打击借婚姻敛财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民法典第十条规定了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于各地风俗习惯有一定的差异,法院通常会结合当地民间习惯来判断彩礼是否存在,彩礼给付的种类、时间等。如在某案件中,关于“上下车封子钱是否属于彩礼”的问题,法院根据当地的风俗认定其属于彩礼,符合当地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但这三种情形尚不足以囊括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所有情形,比如,“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乃至生育子女”,就超出了该解释的规制范畴。实践中,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形作出裁判,平衡各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彩礼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引。《规定》重申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当返还;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法官在判案时可以根据给付的时间是否处于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来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规定》明确了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将实际给付或接收彩礼的父母纳入当事人范围。《规定》还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增加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这些规定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为该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二、彩礼纠纷法律适用的实际问题
1.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尽管《规定》将共同生活时间作为判决彩礼返还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共同生活”缺乏较为统一的认识,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存在差异。例如,针对夫妻因外出打工而分居的生活状态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有的法院认为农村夫妻为了扶持家庭常年外出打工属于常态,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形态,有的法院则认为夫妻一方因扶持家庭长年在外所造成的分居不应被视为“共同生活”。又如,《规定》虽然指出了彩礼返还需要考虑到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各种因素,但是描述得比较笼统,各种因素重要性大小不清,实践中因法官理解不同而得出不同结论。
2.涉案事实认定存在困难。现实中,彩礼大多以现金交付,给付往往缺乏明确的书面证据,见证人(多为亲属)的证言效力也比较低,导致举证较为困难。《规定》明确了认定彩礼范围时要考虑双方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但由于“给付目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某些情况下难以从客观上推断出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时是出于何种心理。《规定》提到了“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属于彩礼,但现实生活中,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收入水准和消费水平不一,对于同样价值的财物存在不同的认识,进而影响裁判结果。
3.情理与法理存在失衡风险。彩礼纠纷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道德、习惯和情感等方面的考虑。《规定》第三条通过正向肯定和反向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厘清了彩礼的范围。但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地方风俗各有差异,实践中有时很难准确认定当地习俗在给付彩礼的过程中占到多大比重,给案件裁判带来如何妥善平衡情理与法理的难题。
三、彩礼纠纷法律适用的优化路径
彩礼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在尊重传统的前提下,细化法律适用标准、精细事实认定以及合理平衡情理与法理,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妥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法律适用标准化。为破解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导致的“类案不同判”问题,提高裁判的一致性,可推进裁判标准的标准化建设。比如,针对“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可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在定义“共同生活”时考虑双方是否主观上想建立长期稳定的家庭、客观上特别是经济上是否相互扶持。对于“共同生活”的起算,比如已经结婚登记的,可以推定登记当日为起点。对于长期在外打工的夫妻,可以考虑同居时间、生活紧密程度、经济混同程度等因素采取片段式累加的方式计算。又如,在彩礼返还比例方面,法院可以对本地区典型彩礼纠纷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列举式划分各种情形的返还比例,形成地区性彩礼返还比例的标准体系。
2.事实认定精细化。为解决该类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难题,可推进证据规则的精细化建设。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向当事人提供详细的举证指导,明确证据类型和形式要求。特别是对于现金交付的彩礼,可通过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彩礼给付的数额。针对彩礼范围认定的主观性难题,可将“价值不大”的认定标准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日常人情往来消费水平相挂钩,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参考比例或金额范围,为司法裁判提供统一的尺度。
3.平衡情理与法理。每个彩礼纠纷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处理纠纷既需要明辨法理,亦要兼顾习俗。在确定彩礼的范围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文化差异,建议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风俗习惯,在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建立切实贴合本地实际的彩礼范围参考标准,为法官处理该类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更好满足当地居民的司法需求,也可以起到良好的社会风气导向作用,实现情理与法理的平衡。再者,解决彩礼纠纷案件,既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也是新时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对于部分地区存在的扭曲的“彩礼观”现象,可以通过法治与德治的融合,以“田间法庭”、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彩礼观”,实现“让彩礼归于礼”的社会治理愿景。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魏晨晨,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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