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知识产权领域治理滥诉与完善诉讼机制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诉权滥用行为的精准识别与多元规制路径、先行判决与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规范适用规则、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裁判可执行性的现实困境与解决方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中国科学院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认为,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作为一种制度“副产品”相伴而生。规制恶意诉讼的核心不仅在于设立法律标准,还要考虑诉讼成本。“恶意”举证难、证明难是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中原告方败诉率高的根本原因。建议从多个维度着手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第一,释明权利人维权的勤勉审慎义务,从既有实践中提炼出过错情形或负面清单;第二,建立针对受害人的全面救济机制,完善恶意诉讼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第三,探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彭学龙认为,知识产权领域诉权滥用严重异化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初衷。从解决路径来看,在法理层面,需重构识别标准,摒弃以主观恶意为评判依据的传统路径,确立以“客观无依据”为前提、以主观恶意为推定的递进式认定规则;在司法层面,应通过建立律师诚信宣誓、关联案件披露及技术调查官前置等措施,实现程序控制;在行政与检察层面,要打破信息壁垒,强化依职权审查与公益诉讼职能;在社会层面,需重塑平台责任与律师伦理规范,阻断滥诉的利益链条。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翟瑞卿认为,应在民事诉讼法增设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程序法条款,将其作为另一类滥诉行为加以系统规制。判断是否构成“恶意”,关键在于探究起诉人的主观状态,既要通过起诉人的具体行为推断其主观意图,也要综合诉讼权利基础、诉讼策略选择、实质利益平衡等因素审慎认定。审判过程中,应树立追求实质正义、穿透形式合法“权利外衣”的理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徐俊认为,为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诉讼,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规定了规制商标恶意诉讼的反赔机制。针对不同情形,受损失方可以通过单独起诉、反诉或者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方式主张赔偿。商标恶意诉讼引发的侵权之诉,需以侵权方存在主观故意为要件。具体可以从权利基础和行为情节等方面进行考察。赔偿范围涵盖被害方为了应对侵权纠纷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因诉讼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预期损失等。建议将此项反赔机制适用范围扩展至滥用商标权利的行为,对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以商标权受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进行投诉或申请保全的行为予以规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认为,鉴于一审裁判可执行性不足问题,可以通过积极运用行为保全制度加以应对。为避免行为保全制度被滥用,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权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其二,侵权成立的高度盖然性;其三,损害是否难以弥补,需综合知识产权类型、侵权事实和后果等因素;其四,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与其损害赔偿请求额相当的担保;其五,是否存在听证程序;其六,支持行为保护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且应严格限制公共利益范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认为,在功能上,知识产权诉讼诉前行为保全与民事禁令有重合之处,但二者存在本质差异。当前,亟待确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禁令制度,以满足预防性保护需求,并依据略式程序的法理设计规则。从责任认定来看,申请人依法申请保全时,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属于依公平原则所确立的补偿责任。若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构成侵权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实践中,由于主观过错难以证明,有的法院单纯按侵权责任认定保全错误,使受损方获得赔偿的概率很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认为,为应对批量恶意诉讼等滥用诉权行为,应建立立案筛查、风险预警、立审联动、示范裁判等机制,加强识别与引导,同时积极运用行为保全与先行判决制度,及时保护权利人权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以下几点实践经验可供参考。一是在采用行为保全时,需审慎把握“难以弥补的损害”标准;二是应及时作出保全裁定,有效制止侵权行为蔓延;三是针对互联网平台案件创新审理机制,可探索“替代性措施”实现保全目的;四是在涉及软件著作权案件时,可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工作,从而精准固定关键证据,再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五是对于涉及技术秘密、复杂专利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探索先行判决停止侵权,从而提升司法救济效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志柱认为,行为保全制度已基本定型,规则明确,兼具“亲权利人”和高效率的优势。但相对于传统民事诉讼构造,该制度有双面性,需要坚持积极慎重、合理有效的适用原则。司法实务中,通过将主观条件客观化简化了操作流程,同时以“三个效果”为适法目标,充分发挥了司法效能。此外,该制度的应用并非局限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在禁诉令等新场景中同样具备适用空间和实践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张广良认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可采取先行判决和行为保全的方式部分达到一审判决执行的法律效果。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有一审判决临时执行制度,以维护一审胜诉债权人的利益,或在情况紧急时保护一审胜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立法时,也应涉及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执行制度。此类判决执行应以情况紧急为前提条件。对于一审判决的申请执行,申请人应提供足额担保,用于赔付因执行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为缓解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周期长问题,应多管齐下,综合施治。一是用好用足现有的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裁判可执行规定,将一审知识产权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允许权利人申请执行。二是充分发挥部分判决和行为保全的制度合力,以指导案例115号为切入口,构建“部分判决﹢行为保全”的多梯度权利保障路径。三是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先予执行的适用,对于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请求,可在一审裁判前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四是在民诉法修订或单独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时,引入“假执行”制度,即对于未生效的法院一审裁判,允许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宣告其与生效裁判一样有执行力,从而赋予知识产权一审判决执行力的制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郑鸿认为,知识产权判决执行难呈现审执衔接“断桥”的特点,即存在判项模糊导致难以执行、高额判赔与实际偿付能力冲突等情形,应适用审执协同进行破局。建议在审判环节“向前一步”,引导当事人提出可操作性的诉讼请求,将判项履行方式、范围具体化、量化;在执行环节运用“立审执协调”机制明确模糊判项,并灵活运用执行和解、强制执行措施;通过惩罚性赔偿和追究拒执罪严惩判决后侵害同一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形成保护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分党组成员、党务廉政专员殷进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治理恶意诉讼方面的举措可总结为“树导向、定标准、指方法、明责任”四个方面。一是树立切实加强诚信建设、严格制裁恶意诉讼的鲜明导向,将诚信保护理念融入案件审理全过程,加强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宣传;二是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秉持审慎与谦抑原则,明确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应具备的要件;三是探索完善整体判断、主客观相结合、“以时机看动机,以标的看目的”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具体认定方法;四是明确恶意诉讼的“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令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应用法学》主编陈志远总结表示,本次研讨会成果丰硕,与会专家围绕精准识别与积极应对滥诉行为、规范先行判决与行为保全、提升一审裁判可执行性等核心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法研所将依托“对内联络、对外联络、会商研讨”三个机制进一步深化研究,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的重要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相关要求,提供坚实理论支撑。
(整理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安子健 程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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