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 筑牢民生司法保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家事、医疗、养老、就业、消费等民生领域司法保护,增进民生福祉”。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丁克群体增多,被继承人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况引发关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财产形式日趋多元化,家庭财富传承、遗产处置与养老保障深度交织,涉继承纠纷呈现类型多样、争议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

  落实和完善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既是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遗产管理等继承领域堵点难点问题、防范遗产管理风险、维护交易安全的现实需要。为服务保障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实落地,规范遗产管理,发挥财产价值作用,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在司法层面做好制度落地衔接,明确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

  树规则:民法典创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以五个核心条文明确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责任、报酬规则。系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法定职责、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填补遗产管理规则空白,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公平清偿。

  与之配套,民事诉讼法增设专门章节,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就指定遗产管理人、变更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围绕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有效衔接,推动实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价值,彰显了“民法典时代”的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平衡遗产安全管理、继承权益保障、债权依法实现的重要规则,对于促进定分止争、减少矛盾冲突,发挥遗产价值,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明边界:细化指定遗产管理人裁判标准

  民法典明晰了选任、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1日发布的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中,适用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的两个案件,分别以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驳回诉讼请求的两类裁判结果,树立鲜明导向:一方面,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依法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充分体现遗嘱自由原则,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立遗嘱、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设立遗嘱信托等方式,变“身后事”为“身前事”。另一方面,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却实际占有、处分遗产的,不符合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对于继承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让民政部门为自己“兜底”,利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逃避自身责任的行为予以坚决否定,引导继承人处理好“家务事”,以司法裁判捍卫诚信原则,防止公共资源滥用。

  司法实践中,难点问题主要在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与继承纠纷的诉讼程序如何衔接问题。特别是在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是否要求以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为前置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如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需要经过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此时,继承纠纷案件应中止审理。如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没有争议,法院可以经过释明,在继承纠纷案件判决中一并列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判项。这样既能满足遗产管理人持生效判决查明遗产等履职需要,又能减轻当事人诉累,兼顾公正与效率。

  定权责:完善履职保障及责任承担规则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坚持保障与约束并行、激励与规范并重,既让遗产管理人“敢履职、愿履职、能履职”,又划定履职红线、防范权力滥用、守护公平正义,确保遗产管理规范、透明、高效。

  一方面,保障遗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民法典明确遗产管理人负有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法定职责。如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了评估、保管、拍卖、诉讼、公证等必要合理费用,因相关费用有共益债务性质,人民法院在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基础上,可以认定从遗产中优先支付,有效破解遗产管理人垫付资金等现实顾虑和困境,推动解决履职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明确遗产管理人履职不当责任及法律后果。遗产管理人应当尽职尽责,不得滥用管理权限,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家事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乎家庭财富传承秩序,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审判职能,践行司法为民,高质效办好民生案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用好案例库和法答网、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以精准裁判定分止争、以制度落地保障民生、以司法担当守护幸福晚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坚实司法力量。

  (作者:张一宸;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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