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涉及跨国走私毒品、贩卖新型毒品、利用实验室制毒、非法贩卖麻精药品、制售掺毒饮品等案件,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零容忍严惩的坚定决心,以及深度参与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司法担当。

  广东法院始终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针对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新型毒品迭代更新快等新的毒情形势,开展“净源2026”禁毒专项行动,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危害农村地区及涉黑恶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不断强化案件精准定罪量刑和类案裁判规则统一,健全司法建议跟踪反馈和落实整改的闭环机制,推动前端治理落地见效。202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287件,收案数同比下降14%,重刑率上升5%,涉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案件数同比下降39%,毒品犯罪打击治理成效显著,毒情形势持续稳中向好。


01

依法严惩跨国大宗走私、运输毒品犯罪

——周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被告人周某得知有两批夹藏毒品可卡因的木板从甲国经水路走私到国内某港口,即委托相关公司和人员办理清关手续。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周某联系货车将上述夹藏毒品的木板跨省运输至深圳某仓库存放。2023年4月,周某将藏有毒品的部分木板挑出重新打包后,联系货车司机从仓库运至物流公司准备走私出境,后因担心货物查验,又让司机把上述木板拉回仓库。公安人员在仓库内抓获周某并查获可卡因134453.72克。

  裁判结果

  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走私、运输毒品可卡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跨国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某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跨国走私毒品入境后在境内存放并准备走私出境的源头性、规模化毒品犯罪,涉案毒品可卡因数量大,犯罪链条跨域延伸,对国门安全、公共健康与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准确认定主犯地位与作用、跨境走私的组织性与持续危害性,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依法判处死刑,既彰显了死刑作为最严厉刑罚的震慑作用,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跨境源头性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一贯立场。


02

依法严惩大宗贩卖新型毒品犯罪

——梁某、蒋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梁某伙同他人共谋贩卖新型毒品异丙帕酯。2024年9月,梁某将一批异丙帕酯卖给蒋某,蒋某再转卖给下家,共计贩卖异丙帕酯5976.19克。此外,梁某还通过将毒品放置在特定地点,买家到该地点自取的方式贩卖异丙帕酯共4000克。梁某、蒋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在梁某的出租屋内缴获异丙帕酯9590.3克(含量95.0%至98.3%不等)。

  裁判结果

  本案经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蒋某贩卖毒品异丙帕酯,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梁某是毒品再犯,蒋某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梁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蒋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梁某、蒋某贩卖新型毒品异丙帕酯数量大、纯度高,社会危害性严重,属大宗源头性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该案判决不仅彰显了国家对新型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更向社会清晰传递出信号:无论犯罪手段如何翻新、链条如何隐蔽,只要触碰毒品犯罪的高压线,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03

依法严惩利用实验室非法制造依托咪酯犯罪

——王某、林某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林某为了获利,利用王某在公司实验室工作便利,伙同他人制造用于吸食的毒品依托咪酯。被告人王某、林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在林某住处及王某工作实验室扣押142个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重112.89克,依托咪酯平均含量为18.07%),灰白色晶体(重96.05克,依托咪酯含量70.5%)。

  裁判结果

  本案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林某制造毒品依托咪酯,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据此,依法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财产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滥用工作单位的实验室场地、仪器设备,将本应用于合法生产科研的实验室作为制毒场地,犯罪手法更加隐蔽。人民法院针对本案审理中发现的该企业实验室在易制毒化学品和设备、场所监管、污水监测处理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的问题,从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废弃物成分识别监测机制、加强涉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力度等方面,向有关监管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确保易制毒管控“零漏洞”。本案体现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以制发司法建议为抓手,促推新型毒品问题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达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04

依法惩处涉麻精药品毒品犯罪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为牟利,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咳嗽水(以下简称“磷酸咳嗽水”)系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仍多次贩卖。其中陈某甲累计卖给陈某丙400瓶,共牟利1.2万元。陈某丙累计卖给陈某乙360瓶,共牟利1.98万元。陈某乙向多名吸毒人员累计卖出280瓶,共牟利约2.9万元。三人归案后,公安机关在陈某乙、陈某丙的家中分别查获含有可待因成分的“磷酸咳嗽水”一批。

  裁判结果

  本案经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医疗用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使用得当是可以治病救人的“药”,非医疗目的的滥用就是“毒”,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一旦用于非医疗目的,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严重破坏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依法对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定罪处罚,体现了依法打击涉麻精药品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同时,也让公众清楚地认识到,任何违规买卖麻精药品的行为,均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


05

对涉麻精药品毒品伪装“零容忍”

——关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关某将毒品尼美西泮添加到某品牌饮料后,通过本人或指使同案人以送货上门的方式多次在酒吧、KTV、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将该饮料贩卖给吸毒人员,共收取毒资6600元。公安人员抓获关某时在其小汽车内缴获含有尼美西泮的饮料共10瓶。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贩卖毒品尼美西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据此,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将尼美西泮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掺入饮料进行贩卖,属于犯罪行为。该案警示不法分子切勿心存换包装即可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也提醒公众高度警惕来路不明的“特调饮料”,提高对各类新型毒品的警惕意识,自觉做到不碰、不买、不喝、不帮带,让伪装毒品无处遁形、无隙可乘。


06

未列管不代表不该管不能管

——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某酒吧的营销人员,其明知“滴滴”原液对人体有危害性,在客户提出需求后,仍多次将“滴滴”原液掺入饮料中并提供给客人饮用,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经检测,“滴滴”原液中含有1,4-丁二醇成分。1,4-丁二醇是γ-羟丁酸的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通过乙醇脱氢酶代谢转化为γ-羟丁酸。而γ-羟丁酸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国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裁判结果

  本案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饮料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赔偿销售金额的十倍赔偿金及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1,4-丁二醇虽未列管,但1,4-丁二醇在人体内可代谢呈现管制精神药品的特性。人民法院坚持“打早打小”,破除不法分子钻监管空白的侥幸心理,同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刑事追责与公益赔偿的双重惩戒,充分体现“未列管不代表不该管不能管”的司法立场。该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应依法规范经营,防范涉毒风险。同时提醒公众,要深刻认识未列管不等于无害,谨防新型毒品替代品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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