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司法公正时代命题 探讨实现与评价具体路径

  聚焦司法公正时代命题 探讨实现与评价具体路径——国家法官学院“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研讨会综述

  6月18日,国家法官学院举办“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研讨会。本次会议是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成果转化关键载体的功能跃升,突破以往仅以出版论文集、评奖授誉为主的单一模式,构建起涵盖授课转化、内参报送、媒体传播、专题研讨等九个维度的立体化转化体系,可以确保一线司法实务研究者将扎根实践的真知灼见有效对接决策层、服务审判一线、贡献法治建设,从而切实提升学术研究的获得感、价值感与持续创新动力。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的代表,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以及研究相关问题的部分学术讨论会论文作者,结合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理论基础与社会认同、实践路径与机制完善等专题展开研讨交流。现就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一、司法公正的时代要求与制度定位

  “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是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及“十五五”规划纲要作出的重要部署,具有全局性、系统性和国际影响。本次会议聚焦党中央对司法公正提出的新时代命题,强调必须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标,置于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及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中加以理解与落实。司法公正已不再仅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业务标准,而是关系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战略支撑要素,其评价机制的完善具有覆盖司法系统内外、辐射全社会乃至产生国际影响的宏观维度。面对年均数千万案件的超大规模司法实践,该机制既是深化改革的“聚焦点”,更是可能重塑审判权运行逻辑、法官行为范式与司法公信生成路径的“重塑性工程”,因而具有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理论深度与实践紧迫性。

  与会专家指出,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应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目标导向,从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着手:一是构建统一裁量规则体系以保障实质正义。二是破解案多人少困局以筑牢公正根基。三是引导诉讼行为理性化以优化司法生态。四是整治司法鉴定评估乱象以净化辅助司法环境。五是深化执行体制改革以破解财产查控难题。六是构建科学审判评价机制以校准司法价值导向。七是多维协同改善司法外部生态环境。其中,围绕会议主题,须建立多元、均衡、重实效的综合评价机制,一方面,坚决摒弃“过程性”“形式化”指标,防止干警精力耗散于无谓事务;另一方面,核心指标设计须直指司法本质,不应简单扣分,而应区分性质,同时将“当事人合理上诉权保障”“诉权滥用惩戒”纳入评价,确保评价体系真正服务于公正、效率与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

  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与评价机制的五个方面

  1.司法公正实现与评价机制的理论基础与社会认同。人民群众是感受和评价司法公正的主体,要以“人民感受”丈量“司法公正”,实现评价机制的根本转向,建立司法公正外部评价引入机制。司法公正评价,必须从法律专业主义转向人民群众可感知的公正,坚持“如我在诉”,在评价维度植入“共情”基因,修正对“中立性”的片面理解,正视法官的“情感劳动”,让公正直抵人心。为此,应以裁判结果为重要载体,通过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兜牢裁判结果底线,防范司法能力不足和作风不实可能引发的司法不公等问题;高度重视司法过程,注重诉讼场景下司法公正感的塑造,特别是深化庭审作为感受和评价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作用;着力提升群众工作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能力、专业能力等,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2.司法公正实现与评价机制的实践路径与机制完善。将司法解纷的权威优势与非诉解纷的资源优势、效率优势、成本优势相结合,是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理性路径。应遵循适度效率优先、实行分类赋权、坚持权责一致理念,构建源头预防降低纠纷生成概率、仲裁化解作为路径补充、示范判决发挥辐射效应的“多元分级”制度框架。同时,要让司法公正“能实现、真有感、获好评”,可以采取三重核心路径,一是治理型司法路径,聚焦“天下无讼”最高境界;二是数字化司法路径,聚焦“数字正义”时代课题;三是人文性司法路径,聚焦“守护民心”政治命题。为此,需要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和合无讼的非诉挺前机制,着力破解“案件总量大”问题;二是事了人和的实质解纷机制,着力破解“定分止争难”问题;三是以人为本的人文考评机制,着力破解“感受公正难”问题。

  3.传统法律文化对司法公正实现与评价机制的规范塑造。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的中华法文化精粹,承载着丰富的思想价值观,对中国现代法治体系具有深厚滋养。在完善司法公正实现与评价机制过程中,应继续深掘传承、吸收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找到有利于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结合点和融合路径。对于疑难案件带来的司法裁判难题,选择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解决路径,需要建立良性介入的时机精准性、场域合理性、方式科学性“三性判断机制”,确保介入既合法理又“当人情”,避免机械司法与滥情司法两个极端。同时,追求适用结果的有效性,有效性不仅体现在裁判结果正当性,更在于建立与公众理性的双向互动机制。

  4.人工智能时代对司法公正实现与评价机制的新挑战。人工智能进入司法领域以后,真正需要回答的是一个更深层的制度问题:当人工智能越来越深入地进入阅卷、争点归纳、类案检索、证据分析、文书说理等裁判形成环节时,如何既释放技术效能,又能守住司法公正。人工智能越有用,越要防止其越界。当前,人工智能介入方式与审判权运行结构之间在规范、技术、主体、组织上存在四重张力。对此,结合深圳法院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的运行经验,应当在制度维度上始终坚持辅助定位和责任连续,在技术维度上坚持业务牵引和理由可审查,在主体维度上坚持法官主导和专业增益,在组织维度上推动个体经验转化为组织能力。目前,人工智能正在改变司法公正的实现方式,主要体现在人工智能让事实更充分地进入法官视野,让规则更全面地进入裁判过程,让理由更结构化地进入司法评价。人工智能深度嵌入审判流程后,可以推动司法公正评价实现四个转变:从结果评价转向过程评价,从数量评价转向理由评价,从个案评价转向类案评价,从事后纠错转向实时纠偏。此外,对于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型纠纷及其对司法公正的实现与评价体系带来的新考验,建议统一算法解释司法标准,优化举证责任规则,完善多元主体归责体系,健全公正司法评价机制。

  5.审判管理对司法公正实现与评价机制的制度影响。审判管理现代化的核心目标,就是服务法官,服务审判,最终服务人民群众。审判管理影响司法公正的方式,是通过塑造法官每天面对的选择环境,间接但深刻地决定公正能不能被稳定产出、能不能被有效检验、能不能被群众真切感知。通过审判管理,建立规则边界,防止程序随意变通;形成信息回路,让案件运行的真实状态能被看见;构建激励结构,引导法官把精力投向正确的方向。在程序维度,关注“间隙时间”,推进全链条、全周期管理;在实体维度,深化评案与考人结合,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层级化评价来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同时,应当坚决杜绝数据造假、数据美容等“反管理”现象。

  三、完善司法公正实现与评价机制的实践思考

  与会专家指出,司法评价必须区分“实现”与“评价”。前者属法院系统自我驱动的能力建设问题,核心在庭审驾驭能力、程序规范性和裁判可接受性。后者则关乎人民群众是否“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外部认同,必须以人民群众“可感受的公平正义”为标尺。目前,司法系统内部评价与社会公众评价之间还存在一定错位,原因在于司法过程的封闭性、司法公开形式化等。对此,应重构“场域公开”理念,通过可触达、可参与、可监督的司法过程,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环节被看得见、听得着、感受得到,从而弥合内外评价落差,夯实司法正当性根基。

  在司法公正实现的主体性因素上,法官能力不足与司法作风偏差是两大短板。在能力层面,实践中存在庭审流于形式、调查核实反复、小结归纳缺失等症结,原因在于一些法官缺乏当庭决断的制度信任与实战锤炼。在作风层面,一些法官不当打断当事人发言、庭审礼仪失范、忽视群众情绪等,正在消解司法独有的文化感召力。对此,须确立“效果优先、质量为本、兼顾效率”的管理新理念,将资源投入法官庭审能力专项培训、优化内部监督方式,使管理真正服务于司法能力提升。

  在司法公正实现的路径上,以刑事司法为例,应强调庭审实质化对提升裁判可接受性的关键作用。针对一些法官“不敢开庭、不想开庭、不会开庭”的问题,要回归“法庭是法官主战场”的基本定位,强化程序规范意识与庭审驾驭能力双重建设,确保实体正义建立在坚实程序基础之上。同时,系统反思当前刑事司法中的结构性矛盾,如针对轻罪案件激增带来的社会治理成本畸高问题以及将治安问题刑法化、动辄启动刑事追诉的倾向,须坚守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原则,将刑法手段严格限定于确有必要、无可替代的严重危害行为,避免将本属行政违法或社会矛盾范畴的问题不当升格,实现“治罪”向“治理”的范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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