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买的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竟是假的?本案揭开假药生产销售全链条
  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是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头戏”,也是巩固三年斗争成果的“攻坚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开展乱象整治,加强日常监管,是防止“乱生恶、恶变黑”,从源头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重要举措。
  医药行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药品作为治病养身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但仍有人为了个人利益漠视生命、无视法律,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药。
  福田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团伙11人制假售假,影响恶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卓某南在深圳市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生意多年。其以低价采购假冒北京同仁堂药品,随后托人印制假冒药品包装盒、防伪标识,再以远超成本的价格将假药售出,形成严密的假药“生产—包装—销售”关系链,以假乱真,牟取暴利。

  跨省采购低价假药
  2012年,卓某南雇佣被告人陈某发负责收发假冒北京同仁堂药品及收取货款等工作。2012年底,陈某发雇佣从事货物运输的被告人张某唐负责送货。
  2013年,卓某南开始从居于河南省的被告人张某伟处采购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牛黄清心丸、大活络丹等药品。张某伟根据卓某南提供的药品样品,在河南省生产简易包装且无检验合格证书的假冒北京同仁堂药品,随后通过邮寄方式发货销售给卓某南。因订货量大,张某伟还委托被告人靳某奇组织人员帮其生产部分假药, 并将假药发货给卓某南指定的收货人陈某发。
  2014年10月,卓某南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深圳市某田公司 (以下简称“某田公司”),并在公司展示正版北京同仁堂药品用以宣传。
  经查,截至2016年6月,被告人卓某南向被告人张某伟支付的购买假药款共计约153万元。

  精心包装以假乱真
  2015年3月开始,卓某南委托经营深圳市某达包装厂的被告人陈某保按照其提供的北京同仁堂相关药品包装盒设计样品,并为其印制同款药品包装盒。陈某保在明知卓某南未取得北京同仁堂药品厂家授权印制包装盒的情况下,多次为其印制带有“北京同仁堂”标识的安宫牛黄丸等假冒药品包装盒、防伪标识及药品说明书等。
  陈某保接受卓某南的订单后,会将部分订单业务转包给他人。2016年4月,陈某保委托被告人陈某伟为其印刷了部分包装盒纸,共支付印刷费用4000元。
  假冒药品包装盒纸印刷好后,陈某保便安排其员工被告人罗某平等人将包装盒纸加工成包装盒成品,并根据卓某南的要求,到指定仓库将假药包装到制作好的假冒包装盒内。
  经查,被告人卓某南向被告人陈某保支付的印制假冒包装款共计约45万元。

  提价售卖牟取暴利
  假药制作完毕后,卓某南将其销售给居于广州市的被告人陈某辉和肖某明,陈、肖二人再分别将假药高价出售给他人。
  经查,被告人卓某南共向被告人陈某辉销售假冒北京同仁堂药品不低于19.5万元,其中假冒安宫牛黄丸的药款约18万元;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卓某南共收取被告人肖某明约116.5万元,其中销售假冒安宫牛黄丸的药款不低于5.5万元。被告人肖某明共对外销售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等药品约10.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卓某南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子卓某森以为展示在某田公司内的药品是假药,便将药品转移到卓某南朋友公司中。公安机关查获该批药品后,经北京同仁堂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别,认定该批药品均系真药。
  不久,本案被告11人均被抓获归案。

法院裁判

  福田法院分别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8月15日、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查明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卓某南、张某伟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靳某奇、陈某保等6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之共犯,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陈某辉、肖某明违反国家法律,销售假药,二人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卓某森违反国家法律,作假证明包庇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另外,虽然涉案部分药品未被鉴定为假药,但被告人卓某南未经“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多种相同商品上使用 “北京同仁堂”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综上,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卓某南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伟、靳某奇等7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到一千元不等。
  三、被告人陈某辉、肖某明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万元。
  四、被告人卓某森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宣判后,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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