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欠薪12万!
  近日,福田法院积极落实上级法院部署,把根治欠薪工作放在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大局以及法院全年工作的重要位置,通过多方努力和务实举措,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让劳动者薪资到手,开心过年。
  辛苦工作几个月竟然不发工资?
  福田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帮助劳动者足额拿到工资。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暖“薪”,更暖心!

基本案情

  原告某园林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营园林绿化工程。2017年7月,原告中标第三人某大学校园建设工程景观工程,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标后,原告将涉案工程的栏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某五金公司。因两家公司此前有过合作,原告非常信任第三人某五金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为了尽快完工,第三人某五金公司以每天300元的工资标准雇用被告阿杜担任焊工,以每天150元的工资标准雇用被告阿花、阿义、阿柱担任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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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入职以来,四被告勤恳工作,可第三人某五金公司却一直找各种借口拖欠工资,甚至还玩起了消失。四被告认为自己付出了劳动,应该拿到应有的报酬,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第三人某五金公司与四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其支付四被告的拖欠工资,并且原告某园林公司对第三人某五金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某园林公司不满仲裁委的裁决,遂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撤销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裁决,并且指出涉案栏杆安装工程工期仅为90天,而被告阿杜申请仲裁的工作时间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长达300多天,存在造假嫌疑。

审理查明

  近期,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阿杜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福田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第三人某五金公司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安装栏杆也无需资质,但原告需证明其将工程分包给某五金公司为合法分包,即发包人某大学明示同意其分包、转包工程给他人。否则,原告即应承担垫付工资的责任。而原告未向福田法院提交其合法分包、转包涉案工程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原告应对第三人某五金公司拖欠四被告的工资承担垫付责任。
  关于被告阿杜的工资,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发包给某五金公司的工程工期为90天。根据第三人某大学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涉案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1日,因此,法院认定从2017年9月1日起,被告阿杜被第三人某五金公司派驻在涉案工地工作。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如下:
  一、某五金公司与四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五金公司应向被告阿杜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96000元,向被告阿花、阿义、阿柱各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6750元、9000元、8250元;
  三、原告应对第三人某五金公司向被告阿杜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77400元负连带责任,对第三人某五金公司向其余三被告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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