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王某因销售假冒知名品牌耳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予以没收。这也是全市首例将电子设备终端显示的电子化商标认定为商标使用的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是一名数码爱好者,他发现蓝牙耳机在市场上越来越受欢迎,便认为大有“商机”,打起“以假乱真”的歪主意。说干就干,小王在福田多地设立办公室、销售档口、存货仓库等,通过“线上+线下”的模式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耳机外表大多没有相关商标标识,但外观却与正品耳机极为相似,并且定位、弹窗等功能一应俱全。
2019年11月,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查获假冒苹果、Beats品牌的耳机共900多个,涉案价值高达127.9万元。
审理查明
2021年6月,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辩称,自己不知道销售的Beats品牌耳机的真假,并且其他疑似假冒苹果的无线耳机,外观上并未印任何苹果商标,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假冒Beats品牌耳机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被告人王某作为耳机经营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Beats品牌耳机为假冒注册商标耳机。而其他耳机,虽然外表面未印有苹果品牌商标,但是配对弹窗中的“AirPods”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均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被告人王某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最终,福田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判决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则该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实践中,无论是将该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或者其外包装,还是使用在商品软件中,只要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属于商标使用行为。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掌握各种商标的使用方式,不能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否则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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