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跑腿”业务成运毒通道

社交媒体交易、骑手配送

当“普通电子烟”藏进餐盒

“跑腿”骑手竟成

“毒品搬运工”?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任某通过微信与张某达成交易,向张某出售两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并通过扫码收取毒资。随后,任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藏匿于普通的外卖餐盒中,通过某“跑腿”平台下单,使得骑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份“毒外卖”悄然送至同城的张某手中。张某收到电子烟弹后与刘某一同吸食。几日后,张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尿检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数日后,任某故技重施,再次通过社交媒体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并沿用相同手段运送,当“藏毒餐盒”抵达交付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

  被告人任某明知依托咪酯是已列入国家管制的毒品,仍通过社交媒体联络交易、利用同城配送藏匿运输,向他人贩卖毒品,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鹏法君说法

  本案中,不法分子贩卖的依托咪酯已于2023年10月1日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故吸食依托咪酯属于吸毒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的,无论数量多少,均属于涉毒犯罪行为,应当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掺入电子烟油伪装成“上头电子烟”,被告人将电子烟弹藏匿于餐盒,并利用“跑腿”等即时寄送服务,以不见面、不现身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骑手则无意中成为毒品犯罪的“工具”。这样的犯罪手段增加了查处难度。此外,如果外卖骑手禁不住利益的诱惑,明知寄递的是毒品,仍跑腿配送、代购并加价出售,从单纯的“跑腿”送货变为贩毒的积极参与者,则可能构成涉毒犯罪。

  鹏法君在此提醒:新型毒品具有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广大市民要注意识别和防范,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给的饮品、香烟、电子烟等;开展同城寄递业务的网络平台,应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管理流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警示教育,让骑手提高警惕;加大寄递物品的查验力度,斩断违法违禁物品运输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两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两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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