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执行异议典型案例(2020-2024)

  执行异议是执行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法律制度安排,也是执行程序中当事人重要的执行救济制度,发挥着规范执行权依法行使、保障执行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及防范滥用异议权利规避执行的重要作用。2020年以来,福田法院共计审查各类执行异议案件8500余件,及时解决了执行程序中衍生出的各类程序性、实体性争议,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

  为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田法院聚焦常见的涉预售商品房、夫妻共同财产、农民工工资、探望权执行案件,发布一批共7个执行异议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各方主体正确行使异议权利,防止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助力构建善意、文明、诚信的社会风尚。


★ 目录 ★

  案例1 某建设公司与某供应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及时解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2 陆某与刘某子女探望权执行异议案

  ——刚柔并济、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案例3 胡某、刘某与权某、某投资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中止对标的房产的执行,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基本生存权

  案例4 王某与某药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倡导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执行和解推动实质解纷

  案例5 某银行与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防范虚假租赁,审慎带租拍卖不动产

  案例6 陈某与某家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合理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

  案例7 曾某与某房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案外人滥用异议权利规避执行,依法予以训诫维护司法权威


1.某建设公司与某供应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及时解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福田法院在执行某建设公司与某供应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提出异议,主张法院冻结的其名下银行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请求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提交的银行账户监管协议、银行流水等证实该银行账户名称明确备注为某建设公司农民工工资账户,该账户除了发放农民工工资未有其他用途,该银行账户确为用于发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其要求返还该账户内款项的异议主张成立,裁定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异议裁定生效后,法院将已扣划的上述账户内款项返还给某建设公司并向农民工发放。

  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通过审查相关证据,及时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保障农民工工资顺利支付,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陆某与刘某子女探望权执行异议案

——刚柔并济、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福田法院在执行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陆某与刘某在调解书中约定,陆某每周可探望婚生子刘某某一次,时间为周末一天一夜。后因刘某带刘某某到外地生活居住,拒绝履行协助陆某探望婚生子刘某某的义务,陆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搬往外地,原调解书确定的探望形式客观发生了变化,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但无法对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生效民事调解书已确认陆某每周可探望婚生子刘某某一次,刘某应予协助。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探视方式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现状及方便实现探望权等具体情形基础上,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进行协商。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也应积极组织双方通过协商重新确定探望方式,如协商不成,执行机构可结合具体情况,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指定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如被执行人仍拒不协助履行协助义务,执行机构可按照妨碍执行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即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法院遂裁定支持了陆某的异议请求,恢复探望权的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生效。

  典型意义

  探望权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后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所谓“夫妻情不在,亲子情永续”,基于探望权的特殊性和强烈的感情色彩,法院在探望权执行中既要从维系亲情、呵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通过疏导、教育等方式化解矛盾,也要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权威。本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执行中刚柔并济,投入更多情感去化解父母双方的积怨,倡导双方践行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尽最大可能实现探望权的内容。


3.胡某、刘某与权某、某投资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中止对标的房产的执行,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基本生存权

  基本案情

  福田法院在执行权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套商品房,案外人胡某、刘某提出异议,以其购买了该房产为由,请求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系案涉房产开发商,案外人在法院查封案涉房产之前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提交的收款收据亦证实查封前已支付的购房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而且所购房产用途系住宅,用于居住,案外人名下在该房产所在地也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排除执行的三个条件,故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权某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裁定已生效,后法院解除了房产查封措施。

  典型意义

  住房是民生之要,关乎民生福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外人为商品房消费者且符合排除执行要件的情形下,商品房消费者的购房权益优先于申请执行人针对被执行人的一般金钱债权,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案外人作为以居住为目的的商品房消费者,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名下也没有其他住房,福田法院适用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特别保护规则,支持了案外人排除房产执行的异议请求,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4.王某与某药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倡导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执行和解推动实质解纷

  基本案情

  福田法院在执行王某与某药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药业公司提出异议,主张公司在二审期间与申请执行人王某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王某收到3万元赔款后撤回上诉,不得就该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已按约定向王某支付了3万元,该案也按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王某违约以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于恶意扰乱司法程序,请求撤销本案执行并解除对公司名下财产的执行措施。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和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即二审期间自愿达成的,属于执行外和解。与执行和解相比,执行外和解只具备实体法效果(合同效力),并不能直接对强制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其程序法效果需要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实现。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在本案被执行人某药业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款项,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王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继续执行原生效判决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遂裁定撤销执行裁定,解除对公司名下财产的执行措施。王某不服,向深圳中院申请复议。深圳中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福田法院的异议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范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倡导当事人遵守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典型案例。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经自主协商,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数额、方式以及期限等加以变更,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其理论基础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及时实现,又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为被执行人积极偿还债务提供灵活性,有效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应继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5.某银行与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防范虚假租赁,审慎带租拍卖不动产

  基本案情

  福田法院在执行某银行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对执行机构带租约拍卖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一套房产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第三人周某申报虚假租约,要求涤除租约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执行过程中对拟处分房产是否附有真实的租赁关系,法院应审慎予以审查,排除恶意阻碍执行的情形。本案中,案外人周某和吕某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十年长期租约,在半年左右时间内付清全部580万元租金,且在签订租赁合同以来并未实际居住,不符合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交易习惯和一般生活常理,该租赁合同关系不能采信,遂裁定撤销带租约拍卖的执行行为。周某和吕某不服,申请复议。深圳中院裁定驳回周某和吕某的复议申请,维持福田法院的异议裁定。

  典型意义

  在执行实践中,案外人主张带租拍卖较为常见,是影响不动产处置的难题。带租约拍卖往往会影响不动产拍卖的价格、成交率,对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在审查租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时,一方面既要保护承租人合法有效的租赁权,同时也要防止案外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虚假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以租抵债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决定是否“带租拍卖”时应审慎判断并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愿,对于查封或抵押前设立的租约,如债权人明确反对带租约拍卖,则不得直接决定带租约拍卖,承租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主张权利;对于查封或抵押后设立的租约,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否则执行机构应涤除租约拍卖。


6.某家居公司与马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合理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福田法院在执行某家居公司与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某对拍卖被执行人马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一套房产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产属于其与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享有房产50%份额,要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拍卖。

  法院审理

  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不能分割的不动产的处置,司法实践中存在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拍卖款两种方式,执行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及不动产具体情况选择以何种方式拍卖,一方面要尊重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本案中,执行机构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决定对房产整体拍卖,并无不当。陈某可在整体拍卖房产后,对清偿某家居公司抵押债权后所得价款的50%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执行机构主张优先购买权并参与拍卖该房产。福田法院遂裁定驳回陈某的异议请求,陈某不服,申请复议。深圳中院裁定驳回陈某的复议申请,维持福田法院的异议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金钱债权执行中全面准确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充分保障被执行人配偶共有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以及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配偶名下财产的问题。根据审执分离原则,涉案债务性质的认定应属于实体裁判事项即审判权的范畴,除非执行依据明确判定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中不能以执代审将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能以此为由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而按照共同共有等额的比例执行其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对于执行依据仅裁判涉案债务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整体执行被执行人与配偶共有的财产,但在拍卖所得款项进行分配时应保留非被执行人一方的应有份额。


7.曾某与某房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案外人滥用异议权利规避执行,依法予以训诫维护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福田法院在执行某房产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曾某对法院拟拍卖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提出异议,主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无偿赠与,归其所有,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拍卖措施。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据此判断房产的权利人为被执行人。案外人曾某主张其系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并要求停止拍卖,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福田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曾某的异议请求。裁定送达后,曾某向法院主动承认错误并表示悔过,承认其系在不了解案件的情况下提出异议,其并不是房产的权利人。鉴于曾某存在滥用异议权妨碍执行的故意,执行机构随后对曾某予以训诫教育,曾某认错态度较好,出具承诺书保证配合法院后续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制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为规避、拖延执行,滥用执行异议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矛盾争议较为突出。福田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异议程序功能,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防范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行为;提升效率意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的依法快立快审、快裁快判,尽量减少对正常执行工作的影响;加强源头治理,开展执行异议权利和法律责任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案外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理性、正当行使救济权,避免执行异议程序成为规避、拖延执行的手段。对查证属实的单方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予以训诫,直至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供稿:福田区法院

  作者: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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