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业绩套奖励?获刑!

伪造业务冲业绩

虚假业绩骗奖励

公司的激励措施

竟沦为不法分子的“敛财工具”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A保险公司为激励新入职人员开展业务,对新入职人员发放更高的销售津贴和奖励。王某、陈某、钟某作为A保险公司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针对这项措施,利用职务便利,鼓动下属违规招录员工,并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自行出资投保保险产品的方式虚增业绩,套取公司津贴与奖励。2023年7月,王某、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某自首。

  经审计,被告人王某、陈某、钟某利用违规招录收展员及虚增收展员,通过增员奖及因上述收展员的虚假业绩产生的管理津贴及年终奖等,套取A保险公司利益,造成该司经济损失近550万元。截至案件判决前,该部分损失已退赔被害单位A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以虚增员工和业绩的方式,套取公司津贴、奖励的行为如何定性。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中,王某、陈某、钟某均为A保险公司管理人员,负有招募人员、管理团队、审核业绩等职责,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的主体要求。

  其次,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为“本单位财物”,既包括单位所有的物理意义上的财物,也包括单位所有的财产性利益和确定的收益。这些津贴与奖励发放标准由保险公司制定,且直接与工作人员招录的新收展员和销售保险业绩挂钩,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社会伦理道德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正当利益的情形,应属于单位的财物。

  最后,职务侵占的行为模式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放任甚至鼓动下属违规操作。虚增的员工和业绩,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特征。

  综上,三被告人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增员工和业绩的方式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职务侵占罪认定关键在于考察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占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是行为主体。该罪的主体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涵盖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关键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单位财物的管理、经手或经营,而非单纯依赖劳动关系性质。即使职位名称不直接体现管理权,若实际履行资金审批、物资调配等职责,仍可能被认定为适格主体。

  二是行为对象。特指“本单位财物”,既包括现金、设备等有形资产,也涵盖单位享有的债权、股权、津贴奖励等财产性利益。认定时需确认财物归属单位,且基于合法制度产生(如合规的业绩提成、管理津贴),即便未实际入账,只要属于单位可支配权益即符合要件。

  三是行为模式。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即通过管理、经手、监督等权限实施侵占。常见情形包括虚构人员或业绩套取资金、擅自转移单位资产、截留业务款等,需证明行为与单位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职务便利”强调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影响力,而非泛化的工作便利。

  鹏法君提醒,企业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关键岗位的招录、业绩审核、津贴发放等环节建立全流程监督机制,避免因制度漏洞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操守,认清“钻空子”“占便宜”行为的违法性,任何以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严惩。企业若发现类似违规情形,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徐骏、谷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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