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完成汽车维修后
驾驶车辆途径车间后门
因出入口的卷帘门未正常卷起
导致车辆部分装置损坏无法修复
这责任该谁来承担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系A公司员工,从事汽车售后维修工作。2022年10月,李某驾驶维修好的车辆途经车间后门时,因车间出入口处的卷帘门未正常卷起,与车辆顶部加装的激光雷达相撞击,造成激光雷达毁损且无法修复。事发后,A公司向客户赔偿损失8万元,并以李某存在严重失职为由提起诉讼,向李某追偿上述损失。
李某则辩称,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绕场地交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车间其他出入口卷帘门均正常收起,车辆能够正常通过前几道门,而案涉卷帘门未完全收起,也无高度标注或通行提示,是造成客户车辆受损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向工作人员追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已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李某作为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案外公司的财产损失,A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实际支付了赔偿费用,满足追索权行使的客观要件。但根据案涉地点照片显示,卷帘门未完全收起,也无高度标注或通行提示,存在设备碰撞损坏隐患,而李某对案涉卷帘门等工作环境设施并无管理职责。李某在已正常通过前几道门的情况下,说明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故A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因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在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并非无限制或随意行使,需要综合考量劳动者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的监管责任以及追索的范围等因素。本案中,工作环境设施存在设备碰撞损坏隐患,但A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存在管理和监督过失,在李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鹏法君提醒,用人单位应履行审慎管理义务,通过规范用工、加强岗位培训、购买保险等方式,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劳动者也要践行敬业准则,工作中恪尽职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李洁、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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