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工资被“打折”?法律为你撑腰!

休产假期间工资突然“缩水”

多次要求补发却被拖延

解除劳动合同后

用人单位补薪能否免除责任?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孙某入职A公司。2024年5月,孙某生育一子。产假期间,A公司按每月2000余元的标准向孙某发放工资,远低于其产假前每月9000余元的正常工资水平。孙某先后两次向公司提出足额发放产假工资的请求,公司表示待其返岗后再核算补发。

  2024年12月1日下午,孙某通过微信向公司人事经理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同日向公司注册地址邮寄该通知书。公司于当日傍晚向孙某转账补发了产假工资差额。此后孙某未返岗,公司遂以旷工为由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孙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需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万余元。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孙某产假期间工资的客观事实,虽然公司承诺补发并实际履行,但补发行为发生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之后,不能否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其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人事经理作为负责员工关系管理的专职人员,其工作职责包含接收和处理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通知,孙某通过微信向其送达解除通知应视为有效送达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1日解除,公司于此后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结合孙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及其工作年限,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正常工资标准足额发放,不得擅自降低。本案中,A公司在孙某产假期间按远低于正常工资的标准发放工资,经孙某两次催告仍未及时补足,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一旦劳动者的解除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即时解除,此后用人单位的补救行为无法消除此前的违法后果,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除书面邮寄外,向用人单位负责员工关系、人事管理的相关人员通过微信、短信等电子方式发送解除通知,或直接向用人单位当面递交解除通知,只要能够证明该通知已送达用人单位,均具有法律效力。

  鹏法君提醒,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按时足额发放产假工资及各项劳动报酬,切勿以“返岗后补发”“后续核算”等理由拖延支付,避免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在遭遇工资拖欠、权益受损等情况时,可固定相关证据,依法维权,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供稿:福田区法院

  作者:李洁、申露


分享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