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让孩子上名校
找人办张租赁凭证
虚构实际居住事实
能行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李某通过社交平台发现赵某发布的信息,称无需购买学区房即可办理市优质学校学位。李某添加赵某微信咨询后得知,赵某的操作方式是为李某办理房屋租赁凭证,以此虚构学区房实际居住事实,从而申请该学区房对应的学位。双方先后签订三份协议书,约定由赵某为李某孩子办理某知名学校入学事宜,李某合计向赵某支付189000元。
后因赵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对应的学位已被他人占用并锁定,李某孩子未能成功入读。李某要求退款,赵某仅退还33000元,剩余156000元未退还。李某认为该委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应属无效,请求判令全额退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赵某认为,李某委托的是积分入学服务,其已提供了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并在接受委托后办理了租赁积分等前期工作,并为此向案外人支付了5万元,李某应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合同纠纷。李某与赵某签订的三份协议书虽以办理入学资格为合同目的,但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实质系通过虚构房屋租赁关系,规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中关于实际居住及学位锁定的强制性规定。赵某以提供虚假房屋租赁关系的方式为李某谋取入学资格,该行为不仅扰乱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秩序,亦损害其他适龄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案涉协议应属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赵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返还范围。赵某为履行协议已实际办理相关入学的前期准备手续,客观上产生了一定成本。但赵某宣传可通过虚假租赁关系规避政策限制,诱导李某签订协议并收取高额费用,存在明显过错。李某明知深圳市入学政策对实际居住及学位锁定有明确要求,仍与赵某签订协议试图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入学资格,主观上存在规避政策监管的故意,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综合考量双方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及实际损失情况,酌定扣除已支付款项的20%作为损失分担,剩余金额由赵某退回李某。李某自身存在过错,对其利息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孩子的教育是每个家长的头等大事。部分家长因信息不对称或焦虑心理,轻信网络平台上“无需学位房”“无需实际居住即可入学”等虚假宣传,不惜绕过正规招生政策,试图通过“花钱买学位”“租赁挂靠”等非正常渠道获取入学资格。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学位买卖”纠纷,需审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从而在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情况及违法获利禁止等价值判断之间进行平衡。
鹏法君在此提醒,家长们切勿轻信“特殊渠道”“内部关系”办理入学、入户等承诺,不仅相关费用存在无法追回的风险,还可能耽误孩子正常入学时机。对中介机构来说,试图通过虚构事实规避公共政策牟利本身属于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福田区法院
采写:廖泰琳、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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